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标准河南建设,以标准支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标准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态环境安全的、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制定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含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和管理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属技术咨询性机构,协助开展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审查、监督检查等相关技术性工作.标委会委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编制、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第八条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虽有标准但不具体,或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加固、拆除等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抗震(抗疫)应急和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评定方法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更新等方面的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七)需全省统一规范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
(二)从本省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本省的气候、地理、人文、技术等特点,并充分利用相关资源;
(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和标准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后,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向标准主编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标准复审、修订时参考.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