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139-2014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mobile hydrogen refueling facilit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3术语和定义 2规范性引用文件4安全技术要求5运行安全管理6运输和长期停放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氢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相敏、马建新、王奏、周伟、张存满、高顶云、何刚、安志星、何云堂、徐平、赵京茂、李志勇.
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加氢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运行安全管理、运输和长期停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加注压力在15MPa~70MPa范围的移动式加氢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773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19774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77氯气站设计规范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QC/T816加氢车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50516、GB50177和QC/T81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式加氢设施mobile hydrogenrefuelingfacility
可移动的、可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或应用于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设施.包括加氢车和移动撬装式加氢装置等.
3.2
加氢车hydrogen refueling vehicle
用于提供氢气加注服务的车辆,可设置有制氢装置、储氢装置和增压装置.
移动撬装式加氢装置portablehydrogenrefuelingdevice
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的底座(盘)上设置的制氢装置、储氢装置、增压装置、加注装置、连接管线和安全设施等的总称,其本身不具备走行功能.
3.4
作业区域work area
用于放置、安装移动式加氢设施并进行氢气加注作业的工作场所.
4安全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移动式加氢设施应根据储氢总容量确定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GB50516 的有关规定,
4.2作业区域要求
4.2.1移动式加氢设施应在指定专用的地点放置、安装和运行,应用明显标识划分作业区域范围,作业
区域出入通道应设置警示路锥和警戒隔离带指示加注车辆、人员的运行方向,作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室内.4.2.2作业区域应符合GB50516中关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应出人、装运方便,充分考4.2.3加氢车宜配备钢质固定支并有效使用,确保车体稳固停放. 虑待加注车辆的行车间距和转弯半径.4.2.4移动撤装式加氢装置应设置有效固定装置定位在停放处.4.2.5移动式加氢设施作业区域内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以设施主体本身为1区,以设施主体的外轮廊线为界面,半径为4.5m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4.2.7移动撬装式加氢装置采用氢气长管拖车为氢源时,两者之间的安全作业间距应不小于6m,移 4.2.6作业区域应设置防雷设施,并应符合GB50057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动撬装式加氢装置的各设备之间应保留检修通道或间距.4.2.8移动装式加氢装置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撞柱.4.2.9作业区域内严禁烟火,并应在明显位置标示有“严禁烟火"字样等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牌,加氢车 的标志设置应符合QC/T816的有关规定.4.2.10作业区域内宜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便于夜间或需要时的加注和检查操作.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设施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4.2.11作业区域进口处和加注装置处应设置静电释放柱.4.2.12作业区域内应设置有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应大于10Ω.
4.3消防安全
4.3.1移动式加氢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0516的相关规定,且应定期进行检验.4.3.2移动式加氢设施内宜设置氢气泄漏探测报警器,作业区域内宜设置火焰探测报警器.4.3.3移动撬装式加氢装置,若采用霜体形式时,其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部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并设通风口,确保设施内不滞留、积聚氢气,在易于积聚氢气处应设置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 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时报警,达到1%时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手15次/h4.3.4移动式加氢设施作业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氢气泄漏探测器.
4.4电气设施
4.4.1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4.4.2电气元件、电气设施及附件的选型和导线连接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