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819-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分类及标识
Earth-movingmachinery-Classification and marking for recoverability of ponent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博一流体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厦门市嘉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克思液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广天赛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广庆、李蔚萃、闵玉春、王晓忠、车刚、马玉墩、余婕、姚广山、李志永.
土方机械 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分类及标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方机械使用的金属材料类零部件,质量超过100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g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及其他非金属材料类零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一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619再制造术语GB/T30964土方机械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术语和计算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28619和GB/T309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marking for recoverabilityof EMponents表明土方机械零部件为可回收利用零部件的专用符号.注: EM 为 earth-moving machinery 的编写.
3.2
回收利用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有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可回收利用性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机器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完全回收件pletelyreeyclable ponents
金属材料等可完全回收的无需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的零部件.
可回收件recyclable ponents
可回收利用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复合材料等非金属零部件.
可再制造件remanufacturableponents
经检测确认,可通过再制造恢复或提高其质量特性的旧零部件.
GB/T 32819-2016
3.7再制造件remanufacturedponents
对废旧设备或零部件进行再制造加工,并达到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3.8再循环件recycledponents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再制造,或经济上已无再制造价值,通过循环回收其原材料的旧零部件.
4分类
土方机械零部件按可回收利用性可分为完全回收件、可回收件和可再制造件.
5标识要求
5.1标识分类和格式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按附录A的规定.
5.2标识范围
5.2.1可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零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5.2.2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零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制造商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5.2.3土方机械产品的可回收利用性分析参见附录B表B.1.
5.3材料标识
5.3.1标识的下方应标注代表零部件材料主要成分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5.3.2材料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和字母.5.3.3材料标识可使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号及缩略语.
5.4标识位置
5.4.1应在拆解后的零部件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零部件的使用,不得阻碍零部5.4.2如果无法在零部件上标注,则应在零部件包装和零部件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件的功能,零部件维修后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零部件上标识应完好.
5.5标识尺寸和深度
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高度缩小时应不小于4mm. 标识应根据零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如需缩小或放大标识,应同比例缩小或放大.标识中使
在零部件上进行打印的标识,标识深度应不小于0.2mm.
5.6标识方式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标识应牢固并不易替换.制造商可选择几种标识方式之一,例如:
a)模具成型;b)烫印或压印成型:c)喷涂或印刷;e)不易损坏的柔性标签. d)激光打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A.1分类和要求
土方机械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分为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和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并应分别使用图A.1和图A.2所示的标识.
A.2标识含义
A.2.1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
表示该产品可通过回收利用技术(工艺)恢复其原有性能,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
A.2.2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
表示该产品已通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并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相关标准要求.
A.3标识尺寸
大或缩小,但应确保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和土方机械再制造件标识(见图A.1和图A.2)的符号应完整,可按比例放
注:CMYK 也称作印刷色彩横式,是一种依反光的色彩模式,分别由青色Cyan、洋红色Magenta 黄色 Yellow和黑色 Black 按规定数值配比组成.
图A.1土方机械可回收件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