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Refining slag powder used for cement and concret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治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公司、张家港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渣开发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忠飞、张亮亮、郝以党、胡治法、闻文、苏兴文、王成杰、夏春、仇金辉、李晓阳、王姜维、褚宁、邱鹏、李建忠、张艺伯、张志彪、曹鑫、李元媛、李晓波、件玉玲.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精炼渣粉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用精炼渣粉,精炼不锈钢钢渣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208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GB/T9774水泥包装袋 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GB/T26748水泥助磨剂GB/T51003-2014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YB/T804钢铁渣及处理利用术语YB/T4328钢渣中游离氧化钙含量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YB/T8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炼渣粉refining slagpowder
以精炼渣为主要原料磨成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4助磨剂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规定,其加入量应不大于精炼渣粉质量的0.5%.
5技术要求
精炼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技术要求
项 日 指标密度/(g/cm²) >2 8比表面积/(m²/kg) >≥400含水量(质量分数1/% ≤1.0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 ≤0 06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1/% ≤3.0游离氧化钙含量(质量分数)/% ≤4.0活性指数/% 28 d 7d流动度比/% >95激煮安定性 合格压蒸安定性 6h压蒸膨胀率<0.50%放射性 合格 6试验方法 6.1密度 按GB/T208的规定进行. 6.2比表面积 按GB/T8074的规定进行. 6.3含水量 按GB/T51003-2014中的附录C进行. 6.4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按GB/T176进行. 6.5游离氧化钙含量 按YB/T 4328进行. 6.6活性指数与流动度比 按GB/T51003-2014中的附录B进行.检验用水泥采用符合GB8076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验用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6.7沸煮安定性 用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按GB/T1346的规定进行,采用试饼法.检验用水泥采用符合GB8076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验 6.8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的规定进行.检验用水泥采用符合GB8076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验用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17混合制成. 6.9放射性 按GB 6566 进行. 7检验规则 7.1编号及取样 7.1.1精炼渣粉出厂前应进行编号和取样.年产量超过10×10t的,每一编号以300t为一编号:年产量在10×10t以下的,每一编号以1001为一编号.7.1.2取样按GB/T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试样. 7.2出厂检验 7.2.1经确认精炼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全部技术要求.7.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7.4.2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中任一项的为不合格品,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 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型式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全部要求的,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任一项要求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4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精炼渣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精炼渣粉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