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2023年4月28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的 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2023年4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3年4月28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
1引言1.1目的..1.2范围.2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2.1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2.2应急预案的制定.2.3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22.4应急预案的协调.. 23应急组织3.1概述...3.2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3.3应急指挥部...3.4应急行动组3.5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4辐射事故等级.5应急设施与设备. 55.1概述...55.2应急指挥室. 55.3通信系统.. 55.4监测与评价设施设备.. 55.5辐射防护及处置设备.. 65.6急救和医疗设备...5.7其他应急设备和物资 .66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66.1概述 66.2应急响应行动 .66.3应急通知.
6.4应急监测...6.5评价活动...6.6补救行动..6.7应急防护措施.6.8医学救护... 87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87.1应急状态的终止. 87.2恢复行动. ..88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68.1培训... 68.2演习... 68.3应急设施与设备的维护. 108.4应急预案的复审与修订.. .109记录和报告 109.1记录....109.2报告.. 11名词解释... .12附录A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格式与内容.... ...13附录B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15附录C辐射事故应急报告表格 16
1引言
1.1目的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为在应急状态下能快速有效实施应急响应、控制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在设施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本导则为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指导.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在厂址选择、设计建造以及运行阶段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管理,给出了在不同阶段对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极低放废物填埋场的应急相关工作可参考使用.
2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2.1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2.1.1厂址选择和设计建造阶段
在厂址选择和设计建造阶段,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对应急相关工作进行统筹考虑,主要包括实施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辐射危害,对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等做出初步安排等,同时应考虑周围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相关工作对本设施的影响.
2.1.2运行阶段
营运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于首次运行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在首次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完成应急准备工作,并进行综合应急演习.
设备和通信系统等必须妥善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