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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864-2018 粮油机械 低能耗碾米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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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864-2018

粮油机械 低能耗碾米机

Grain and oil machinery-Low power consumption rice whiten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中机星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妇口.库米赛诺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化、王辉、郭亚雨、杨会宾、李志方、张朝富、左家瑞、肖崇业、戴智华.

粮油机械低能耗碾米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能耗碾米机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糙米为原料的低能耗碾米机(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大米GB/T13306标牌 GB/T8875粮油术语碾米工业GB/T18810糙米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5231粮油机械喷风碾米机 GB/T26897粮油机械铁辊碾米机GB/T30755碾米机耗电量指标及检测方法GB/T35322粮油机械砂辊碾米机

3术语和定义

GB/T88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能耗碾米机lowpower consumptionricewhitener

加工1:大米所耗电能(吨米电耗)满足本标准表1指标的碾米机(组).

4工作原理

糙米由进料装置进人碾米机的碾白室,依靠碾白室内一定的压力和有效摩擦力,对米皮层不断地施加碾作用,使皮层破裂、脱落,从而将糙米碾制成一定精度的白米,与普通碾米机相比,降低了碾白 室内米粒所受压力和无效摩擦从面降低能耗.

5型号及基本参数

5.1型号编制方法

按附录A执行.

5.2基本参数项目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电机功率、转速、外形尺寸、关键零部件(如砂辊)的使用寿命、风机的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并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6.2机械性能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6.3工艺性能

原料符合GB/T18810规定的糙米时,多机碾白加工精度符合GB1354中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规定执行. 大米时,吨米电耗应达到表1的要求.其他工艺性能要求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

表1吨米电耗指标

原料品种 吨米电耗/(kWh/1)一级 二级 三级轴糙米 15 13 12梗糙米(南方地区) 16.5 19 14 16 13 14梗糙米(北方地区) 注:仅为低能耗碾米机的耗电量未含配套风网及其他设备.

6.4安全要求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7试验方法

7.1耗电量测定

按GB/T30755的规定执行.

7.2机械性能测定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7.3工艺性能测定

7.3.1吨米电耗的检验

按GB/T30755的规定执行,按式(1)计算:

.( 1)

式中:

G.吨米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G低能耗碳米机耗电量之和,单位为千瓦时(kWh); Q,一一末道低能耗碾米机出机米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3.2其他工艺性能测定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7.4其他要求和参数测定

按GB/T25231、GB/T26897、GB/T35322的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2出厂检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按6.1、6.2和6.4执行.8.2.2每批出厂产品应进行检验,产品合格方可出厂.

8.3型式检验

8.3.1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b)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连续生产三年;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8.3.2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8.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6.1、6.2和6.4的规定.对任一台产品或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 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标志

9.1.2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执行. 9.1.1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GB/T133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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