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推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关口前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全链条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和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协助有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先期处置.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九条国家推动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技术创新.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推广应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信息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数据库,并加强与地方有关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活动,普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层
级、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求;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经营、装备、技术、人力、财务等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履行与分管业务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筹组织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和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或者本单元的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与自身岗位密切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方法、治理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方法、频次等事项,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并及时将其消除.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对于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保障措施、完成期限、验收要求、负责机构和人员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治理情况.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强化事故隐患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