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24〕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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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府办【2024]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空中庭院和 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长效组【2024]2号)有关住宅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的政策措施,保障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住宅空中庭院和共享乎台规划建设管理指引(试 取府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事

住宅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指引 (试行)

一、政策适用

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的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长效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在《通知》发布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地块本身及周边住宅开发情况,按程序集体决策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享受政策的户型建筑面积最小标准,并按户型建筑面积大小,分级细化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面积标准.

二、管理要求

(一)不得违规搭建的管理要求.

不改变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空中庭院<平台》”)的形状、大小、用途,不封闭或部分封闭空中庭院(平台),不加建亭、廊、玻璃房等建(构)筑物. (二)保障使用安全的管理要求. 空中庭院(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空中庭院(平台)安全 风险,如栏杆高度可提高到1.4米、外边缘应有一定宽度的绿化软隔离等. 不在空中庭院(平台)内堆放杂物,不养家禽家畜. 空中庭院种植灌木等低矮植物为主,不得种植高大乔木和根系发达的植物. (三)日照计算的管理要求. 项目内部建筑沿线分析时,按建筑主体轮廓测算,空中庭院不纳入日照计算.窗户分析时,以空中庭院外缘作为计算基准线进行测算.对项目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严格执行建筑日照技术标准.日照间距计算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版)》规定,空中庭院突出建筑主体部分总长度少于建筑边长二分之一,且单个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纳入日照间距计算. (四)保障措施. 1.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时,落实空中庭院(平台)安全风险防护措施;将空中庭院(平台)可能存在日照自遮挡的情况纳入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并在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动产权证中予以注记;对应用空中庭院(平台)政策的项目,在通过设计方案审查之后,抄告相应住建、城管部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结构、消防、配电等审查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

3.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告以下事项,同时应当将以下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书面告知受让人,并取得受让人的签字确认:

(1)空中庭院(平台)可能存在日照自遮挡的情况;

(2)不得违规搭建、应当规范使用的具体要求;

(3)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注意事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单位对于共享平台的管理责任和空中庭院的监督责任.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住宅业主使用、维护空中庭院(平台)的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

5.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对住宅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规搭建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不配合的,及时报告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物业服务单位)

6.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物业服务单位报告、群众举报的违规搭建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7.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项目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管理责任书,压实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各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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