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T/TAF 287.4-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 要求第4部分:用户数据处理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4:User data processing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概述5用户数据处理要求,参考文献.
前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是T/TAF287《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的第4部分.T/TAF287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服务协议:一一第3部分:服务公示:一第4部分:用户数据处理:一一第6部分:服务保障能力: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罐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象信智安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在线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 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美图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屈蕾蕾、武林娜、王淞鹤、王艳红、宋恺、陈鑫爱、常浩伦、李可心、桑明臣、鸿、李腾、林冠辰、孙铁、许锐、黄如鑫、李荣、郭建领、王磊、周辰、朱玲风、吴越、钱雷、赵盈洁、 李京典、汪海、邓佑军、谷晨、落红卫、黄天宁、李根、李天烁、王士进、高建清、杜云、周飞、顾世姚一楠、刘觅、杜蕾、高震、李实、曹肪赫、吴斌、任资政、邹庆、李辰淑、赵晓娜、王江胜、李培、贾紫薇、刘艾婧、孔令昊、廖超豪、王超、陈岩、黄蓉、周世乐、尹志超、瞿菲、白雷、张洪龙、陈光炎、姚菲、马超、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
引言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 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T/TAF287拟由7个部分构成:
一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1部分:总则: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2部分:服务协议: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3部分:服务公示:一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4部分:用户数据处理:一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5部分:个人权利响应:一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6部分:服务保障能力: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4部分:用户数 据处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中用户数据处理应满足的要求,主要涉及数据收集、数据传输与存储、数据使用、结果输出等阶段.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权益保障能力的设计、研发和评估,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与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T/TAF268.6一2025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第6部分:输出阶段管理
T/TAF287.1-2025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3.2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intelligence
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generative artificialintelligence productsandservices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产品和服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generative artificialintelligence serviceprovider 利用生成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组织、个人,简称“服务提供者”.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