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SC-25-073日 期:2025年3月21日
局长授权颁发:
高迎角保护
太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自领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AG600型飞机具备高迎角保护功能,该高迎角保护功能限制飞机在低速操纵时的飞行迎角,且不能被机组超控,这一迎角限制功能影响了飞机纵向操纵特性,且在正常的操纵中不需要失速警告.
针对上述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现行有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没有包含适当的安全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知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第21.16条的要求,需要为AG600型飞机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AG600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专用条件
1定义
针对这个专用条件,使用下列定义:
1.1高迎角保护功能:高迎角保护能直接和自动操纵飞机飞行控制,以限制飞机的最大迎角,使飞机迎角低于气动失速迎角.
1.2迎角限制:飞机能够在高迎角保护功能作用下保持稳定且操纵杆保持在纵向后止动点所对应的最大迎角.
1.3Vmi:最小稳定飞行速度.当高迎角保护工作时,飞机以不超过每秒一节的减速率减速,直至驾驶员操纵操纵杆达到并保持在其纵向后限时,所对应的稳定校正空速.
1.4Vminlg:Vmin在1g条件下的修正值.是当迎角不大于由Vmin确定的迎角时,飞机能够产生一个垂直于飞行轨迹且与重力大小相等的升力对应的最小校正空速.
2高迎角保护的性能和可靠性
(a)在非结冰条件下,驾驶员实施机动时不可能发生飞机失速,同时操纵品质必须是可接受的,具体要求见本专用条件第5节.
(b)必须能够防止飞机在风切变和突风影响下低速飞行时失速,具体要求见本专用条件第6节.
(c)必须确认高迎角保护具有适应残余冰导致的任何失速迎角减小的能力.
(d)和高迎角保护功能相关的系统的可靠性和故障影响必须是可接受的,符合CCAR25.1309条款的规定(其中(a)、(b)、(c)条由等效安全G-4替代),且其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可能的(improbable).
(e)当高升力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在每个未被证明是“不可能的"的非正常高升力构型下提供高迎角保护功能.
3最小稳定飞行速度和基准失速速度
以下专用条件用以代替CCAR25.103条款要求:
(a)Vmin.对于所考虑的飞机构型,且在高迎角保护功能作用下,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是指当飞机以不超过1节每秒的减速率减速,直到在高迎角保护功能作用下操纵到达纵向止动位时,最终得到的稳定校正空速.
(b)Vminlg是Vmin修正到1g条件下的值.Vminlg是当迎角不大于由Vmin确定的迎角时,飞机能够产生一个垂直于飞行轨迹且与重力大小相等的升力对应的最小校正空速.如果将Vmnlg用于确定在无冰条件下符合性能标准或其他要求的演示,则必须确定Vminlg.Vminlg的定义如下:
其中nzw为Vmin时垂直于飞行航迹的载荷系数.Vminlg必须在无冰条件下确定.
(c)最小稳定飞行速度,Vmin,必须在下列条件确定:
(1)高迎角保护功能正常.
(2)慢车推力.
(3)运行批准的襟翼设置和起落架位置的组合情况.
(4)使用将VsR作为确定对要求的性能标准符合性因素时的重量.
(5)允许的最不利的重心位置.
(6)通过自动配平系统使飞机在某个可达的速度直线飞行时配平,但不得小于1.13Vminlg(或者最小配平速度,取更大者),也不得大于1.3V minlg*
(8)在性能标准中使用Vminlg时相应情况的冰积聚.
(d)基准失速速度VsR是由申请人选择的一个校正速度.VsR不得小于1g失速速度(Vig).VsR可表述为:
其中VcLMAx,为本专用条件(e)(8)段描述的机动过程中当载荷系数-修正(nw)升力系数(9S)第一次最大时获得的校正速度.nzw为在VcMAx处垂直于飞行航迹的荷载系数.W为飞机总重,S为机翼气动参考面积,q为动压.
(e)VcLMAx必须在下列条件确定:
(1)发动机慢车,或者如果产生的推力导致失速速度明显下降,不大于失速速度对应的零推力;
(2)该飞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起落架和冰积聚)处于使用VsR的试验或性能标准所具有的状态;
(3)使用将VsR作为确定对要求的性能标准符合性因素时的重量;
(4)导致基准失速速度值最大的重心位置;
(5)通过自动配平系统使飞机在某个可达的速度直线飞行时配平,但该速度不小于1.13VsR且不大于1.3Vsk;
(6)高迎角保护调整到足以产生1g失速的迎角;
(7)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基准失速速度VsR,是由申请人定义的校正空速.如果选择VsR等于Vminlg,则对于25.103的等效安全应该被认为已经得到满足.如果提供的补偿因素能保证安全特性,申请人可以选择VsR小于Vminlg但不小于Vsig
4失速警告
4.1正常工作.
如果第2条“高迎角保护的性能和可靠性”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则在高迎角保护功能正常工作时,已经满足对CCAR25.207失速警告条款的等效安全,且无需提供附加的独特告警装置.
4.2故障情况.
在高迎角保护功能出现未表明是极不可能的故障时,如果不再满足第2条“高迎角保护的性能和可靠性”中(a)、(b)和(c)部分规定时,则必须提供失速警告,且必须能防止飞机失速或遭遇不可接受的特性.
说是清晰可辨并具备足够余量的,且满足本条(d)-(f)的要求.
(b)对于系统失效后飞行中很可能使用的增升装置的每一个非正常形态,必须提供失速警告(包括飞机飞行手册程序中的形态).
(c)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使用警告装置,则该警告装置必须在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种飞机形态下和在本条(e)和(f)中描述的条件下提供警告.
(d)对于本条(e)和(f),失速警告裕度必须能够防止飞机失速.当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可接受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
(1)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
(2)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
(3)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
在本条(e)和(1的直线和转弯飞行减速中,飞机不能出现诸如异常的机头上仰或不可控的俯仰、滚转、偏航等不可接受的特性;同时应能始终通过常规横向和航向操纵产生和修正滚转和偏航.
(e)无冰条件下失速警告应防止下列条件下出现的无意失速:
(1)以不大于1kn/s的减速率,无动力直线飞行接近比警告速度低5%或5kn(取大者)的速度;
(2)无动力3kn/s的30度转弯出现失速警告后,不小于1秒后开始改出.
5高迎角操纵特性
5.1高迎角操纵演示
以下专用条件用以代替CCAR25.201条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