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0-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pdf


高清无水印、可打印、完整版、PDF格式,标准编号及名称: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014-12-02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2的汽车库。2.0.5半地下汽车库semi-underground garage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 且不大于 1/2 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汽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2010-01-18发布
201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一9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开展了各类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的实践经验,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与国际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路径,气象条件,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杆塔型式,杆塔荷载和材料,杆塔设计,杆塔结构,基础,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附属设施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对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术语章。
2增加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3为了有利于国家各种设施的协调建设,减小了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度。
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与有关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调整。
5增加了35kV和66kV线路不宜通过经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邮政编码:1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木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参编单位:
沈阳电力勘测设计院
大连理工大学
参加单位:
北京电力设计院
沈阳电业局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路径…(4)
4气象条件……(6)
5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8)
5.1一般规定(8)
5.2架线设计(8)
5.3绝缘子和金具…(10)
6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11)
7杆塔型式…(15)
8杆塔荷载和材料…(18)
8.1荷载(18)
8.2材料(21)
9杆塔设计…(24)
10杆塔结构(26)
10.1一般规定…(26)
10.2构造要求(27)
11基础(29)
12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32)
13附属设施…·(37)
附录A弱电线路等级(38)
附录B架空电力线路环境污秽等级(39)
本规范用词说明……(41)
引用标准名录…(42)
附:条文说明…(43)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55 - 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distribution ofgeneral-purpose utilization equipment
2011-07-26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和安装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通用用电设配电设计: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2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胶带输送机运输线、载重大于 30kg 的电力拖动的室内电梯和自动扶梯。
电弧焊机、电阻焊机和电湾焊机。
电镀用的直流电源设备。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和锅镍蓄电池的充电装置。
6直流电压为 40kV~80kV 的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的电源装置。
7室内日用电器。
1.0.3用用电配设计应用符家现准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1.0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电动机
2.1 电动机的选择
2.1.1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2.12应符下定
1 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3 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4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等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2.1.3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略)
3起重运输设备
3.1起重机
311电动桥重电动梁电动宜用安全滑触线或铜质刚性滑触线供电,亦可采用钢质滑触线供电。在对金属有强烈腐蚀的环境中应采用软电缆供电。3.1.2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并应装设在滑触线或软电缆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313滑触线或软电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流量不应小于负荷计算电流
应能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3 对交流电源供电,在尖峰电流时,自供电变压器的低压母线至起重机任何一台电动机端子上的电源的总电压降最大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 15%。
3.14起重机供电线路的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减少电压降
1电源线尽量接至滑触线的中部。
2采用安全滑触线或铜质刚性滑触线。
3适当增大滑触线截面或增设辅助导线
4增加滑触线供电点或分段供电。
5增大电源线或软电缆截面。
6提高供电电压等级。
3.15固定式滑触线越建筑物伸缩缝处以及钢质滑触线在其长度每隔 50m 处,应装设膨胀补偿装置,其间隙宜为 20m。在跨越伸缩缝处,辅助导线亦应采取膨胀补偿。安全滑触线及铜质刚性滑触线装设膨胀补偿装置的要求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
(略)
4电焊
4.0.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弧煤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2自动弧煤变压器、电渣焊机或电阻焊机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3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电焊机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0.2单台交流弧焊变压器弧焊整流器或电阻焊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其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前言 3
目次 5
1 总则 7
2 电动机 8
3 起重运输设备 18
4 电焊机 24
5 电镀 26
6 蓄电池充电 29
7 静电滤清器电源 30
8 室内日用电器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条文说明 36
修订说明 37
目次 38
1 总则 39
2 电动机 40
3 起重运输设备 55
4 电焊机 61
5 电镀 63
6 蓄电池充电 66
7 静电滤清器电源 68
8 室内日用电器 7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3 P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for design of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2011-07-26发布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0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4一 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4、3.1.7、 3.1.10、3.1.12、3.2.13、4.2.6、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
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的布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配电 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将规范适用范围的电压由交流、工频500V以下修改为交 流、工频1000V及以下; 2.取消了原规范总则中对于选用铜、铝导体材质的规定; 3.增设术语为单独一章,删除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4.补充了功能性开关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和安 装的规定; 5.补充了选用具有中性极的开关电器的规定; 6.补充了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的规定; 7.补充了等电位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的规定;
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中的第四节“接地故障 保护”合并,并增加“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一 1
节,为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9.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 护”一节; 10.增加了关于“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地面内暗装金属槽 盒布线”、“矿物绝缘电缆敷设”、“预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11.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 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机 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中国电 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48;E-mail:yaodalin@.cn),以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 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 究总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工 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市满城长瑞管业有限公司 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无锡TCL罗格朗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2
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贺湘琨王增尧邵晓钢丁杰刘叶语 王厚余任红徐辉张萍王长瑞 王建明王大刚潘立新凌全新 主要审查人:王素英李道本王金元毛文中黄宝生 姚大林余小军钟景华姚杰邓重秋 季慧玉罗怀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20kV and below substation
2013-12-19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1.0.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所址选择
2.0.1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宜接近负荷中心;
2宜接近电源侧;
3应方便进出线;
4应方便设备运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略)
3电气部分
3.1一般规定
3.1.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3.2主接线
3.2.1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2.2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当进线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略)
4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1型式与布置
4.1.1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负荷较大的车间和动力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户外预装式变电站或露天、半露天变电所;
2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条件许可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
5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和工业企业的生活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400kVA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
4.1.2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IP2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2009-11-11发布
201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60V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
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
4电源及供电系统…(6)
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8)
6无功补偿…(11)
7低压配电…(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6)
引用标准名录…(17)
附:条文说明…(19)
1总则
1.0.1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备用电源stand-by- electric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0.6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2.0.7逆调压方式inverse voltage regulation mode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2.0.8基本无功功率 basic reactive power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2.0.9隔离电器isolator
在执行工作、维修、故障测定或更换设备之前,为人提供安全的电器设备。
2.0.10 TN系统 TN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该接地点相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式,TN系统可分为如下三类:
1 TN-C系统,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合一的。
2 TN-C-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线路的N、PE线是合一的。
3 TN-S系统,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分开的。
2.0.11 TT系统 TT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0.12 IT系统 IT system
电力系统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线与接地极连接。
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高清无水印、可打印、完整版、PDF格式,标准编号及名称:GB50040-19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限内部发行) 2005-11-30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50038-2005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2005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9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3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 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 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 5.2.16、5.3.3、5.4.1、6.2.6、6.2.13(1、2、3)、6.5.9、 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同 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 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 规范》(GB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 2术语和符号;3建筑;4结构;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 水、排水;7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 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 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 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 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 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允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 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 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曹培椿 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 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 方磊孙兰程伯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限内部发行)
2005-11-30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4结构;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木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人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防空地下室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医疗救护工程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清洁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i.16染毒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抗爆单元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单元间平时通行口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外墙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临空墙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口部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室外出入口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人口。
2.1.25室内出入口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人口。
2.1.26连通口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人口。
2,1.27主要出人口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使的出入口。
2.1.28次要出入口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人口。
2.1.29备用出入口alter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人口。
2.1.30直通式出入口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人口。
2.1.31单向式出入口entrance with one tum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穿廊式出入口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人口。
2.1.33竖井式出入口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人口。
2.1.34楼梯式出入口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人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人口。
2.1.35防护密闭门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密闭门airtight door
能够阴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消波设施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滤毒室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密闭通道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人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洗消间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简易洗消间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n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口部建筑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掩蔽面积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平时通风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战时通风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清洁通风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滤毒通风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隔绝通风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超压排风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密闭阀门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过滤吸收器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自动排气活门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防化通信值班室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防爆地漏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人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防爆波化粪池blastproof sepl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防爆波电缆井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人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内部电源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区域电源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自备电源sc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内部电站intem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
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区域电站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固定电站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移动电站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符号(略)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人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凡进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4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1.2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1.3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4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5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均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6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7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8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9
3建筑……11
3.1一般规定11
3.2主体…13
3.3出入口22
3.4通风口、水电口38
3.5辅助房间44
3.6柴油电站46
3.7防护功能平战转换47
3.8防水49
3.9内部装修50
4结构……51
4.1一般规定51
4.2材料52
4.3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53
4.4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55
4.5核武器爆炸动荷载60
4.6结构动力计算65
4.7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68
4.8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76
4.9荷载组合…………85
4.10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88
4.11构造规定91
4.12平战转换设计98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3
5.1一般规定103
5.2防护通风103
5.3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114
5.4采暖117
5.5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118
5.6空气调节119
5.7柴油电站的通风120
6给水、排水122
6.1一般规定122
6.2给水122
6.3排水125
6.4洗消129
6.5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130
6.6平战转换132
7电气133
7.1一般规定133
7.2电源133
7.3配电138
7.4线路敷设139
7.5照明140
7.6接地143
7.7柴油电站145
7.8通信147
附录A常用扩散室、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149
附录B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151
附录C常用结构构件对称型基本自振圆频率计算……157
附录D无梁楼盖设计要点161
附录E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165
附录F消波系统……167
附录浅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169
附录Ⅱ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181
本规范用词说明.……189
条文说明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