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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200.50 Y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675.11-2014 玩具安全第11部分:家用秋千、 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Safety of toys-Part 11:Swings, slides and similar activity toys for indoor and cutdoor family domestic use (ISO8124-4:2010,MOD) 2014-12-05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6675.11-2014 前言 GB6675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6675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基本规范(GB6675.1); 一通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易燃性能(GB6675.3)、特定元素的迁 移(GB 6675.4); 一特定要求,是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

本部分为GB6675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中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的特定要求 (GB6675.11),与GB6675.1、GB6675.2、GB6675.3、GB6675.4、GB19865(适用于电玩具)结合使用。

本部分按照GB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8124-4:2010《玩具安全第4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 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本部分与ISO8124-4:2010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 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增加引用了GB5296.5(见5.1); 用修改采月国际标准的GB6675.2一2014代警了ISO8124-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米奇妙教玩 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航、丁浩、刘近、吴万鹏、胡时辉、钱学华、杨军勇、郑希俊。

I
GB 6675.11-2014 玩具安全第11部分:家用秋千、 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1范围 见A.1。

GB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要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的 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秋千、滑梯、晓晓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预定 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a)健身和体育设备,除非其与活动玩具相连接; b)预定在学校、日托中心、幼儿园、公共操场、餐馆、购物中心和类似公共场所使用的设备; c)青少年看护产品,例如(但不限于)婴儿秋千、婴儿围栏、婴儿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摇篮的摇 杆和特别设计用于治疗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ISO8124-1:2000,MOD) 3术语和定义 GB6675.2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动玩具activitytoy 预定供家庭使用,通常连接至横梁或带有横梁,可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玩具,供儿童在其内 部或上面玩耍。

例如秋千、滑梯、旋转木马和攀爬架等(见图1)。

图1活动玩具的示例(非比例绘制)
GB 6675.11-2014 3.2 固定装置anchor 用于将玩具固定在地面上的装置。

3.3 连接式滑梯attachmentslide 只能通过其他设备或其他设备的部件进人起始段的滑梯。

3.4 围栏barrier 用于防止儿童从较高的平面上跌落的装置。

3.5 横梁crossbeam 玩具中承受主要负载的横杆或梁。

3.6 挤夹entrapment 身体、身体的某个部位或衣服被卡住而不能退出的状态。

3.7 受力运动forced movement 儿童活动的方向和范围由设备的运行所决定的运动,例如摆动、滑动、摇摆或旋转。

3.8 自由下落高度freehe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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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299—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299-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乳铁蛋白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含乳饮料、调制乳粉及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牛乳铁蛋白含量 的测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风味发酵乳、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牛乳铁蛋白的测定. 2原理 试样中的牛乳铁蛋白经磷酸盐缓冲液提取,肝素亲和柱富集净化后,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柱分离,紫 外检测器于280nm处检测,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试剂 3.1.1乙腈(CHCN):色谱纯. 3.1.2三氟乙酸(CF3CO2H):色谱纯. 3.1.3氯化钠(NaC1). 3.1.4磷酸(H3PO4). 3.1.5磷酸氢二钠(Na2HPO4). 3.2试剂配制 3.2.1磷酸盐缓冲液I:称取7.1g磷酸氢二钠、58.4g氯化钠,加900mL水溶解,用磷酸调H至8.0 士0.2,加水定容至1000mL 临用现配. 3.2.2磷酸盐缓冲液Ⅱ:称取28.4g磷酸氢二钠,加900mL水溶解,用磷酸调pH至7.5士0.2,加水定 容至1000mL 临用现配. 3.2.30.1%三氟乙酸溶液:量取1mL三氟乙酸注入900mL水中,用水稀释至1000mL 过0.45μm 滤膜. 3.3标准品 牛乳铁蛋白标准品(CAS号:146897-68-9):纯度≥95%,铁含量≤35mg/100g 或经国家认证并授 予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品. 注:标准品可以使用满足溯源要求的商品化标准溶液. 3.4标准溶液配制 3.4.1牛乳铁蛋白标准储备溶液(5.0mg/mL):称取50mg(精确至0.1mg)牛乳铁蛋白标准品用水溶 解,转移至10mL容量瓶并定容至刻度,混匀,0℃~4℃条件下保存,可保存3个月. 3.4.2牛乳铁蛋白标准中间溶液(0.50mg/mL):吸取1.0mL牛乳铁蛋白标准储备溶液,用磷酸盐缓 1 GB5009.299-2024 冲液I定容至10mL 临用现配. 3.4.3牛乳铁蛋白标准系列工作溶液:准确移取上述牛乳铁蛋白标准中间溶液,用磷酸盐缓冲液1稀 释定容,配制成浓度分别为1.0μg/mL、5.0μg/mL、10.0μg/mL、50.0μg/mL、100.0μg/mL和 200.0μg/mL的标准系列工作液,临用现配. 3.5材料 3.5.1肝素亲和柱:1mL 柱容量≥2mg 或性能相当者(验证方法见附录B). 注:使用不同厂商的肝素亲和柱,在样品提取、上样、淋洗和洗脱的操作方面可能会略有不同,应根据肝素亲和柱特 点进行优化. 3.5.2滤膜,水相,0.45μm. 3.5.3水相针头滤器:聚醚砜材质,0.45m. 4仪器和设备 4.1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紫外检测器或相当者. 4.2天平:感量分别为0.01g和0.1mg. 4.3冷冻离心机:4℃,转速≥10000r/min. 4.4pH计:精度为0.01. 4.5涡旋振荡器. 4.6恒温水浴锅. 4.7固相萃取柱装置. 5分析步骤 5.1样品前处理 5.1.1试样制备 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至少200g 液态样品摇匀后储存于容器中作为试样,于0℃~4℃保存,备用; 固态样品混匀后储存于容器中作为试样,常温下干燥保存,备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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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20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205—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5009.205一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本标准与GB5009.205一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第二法“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删除了世界卫生组织(WHO)1998年制定的毒性当量因子(TEF); 修改了第一法“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磁式高分辨质谱法”部分内容的表述和格式. I GB5009.20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嗯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17种2 3 7 8取代的多氯代二苯并二嗯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Fs) 和12种二嗯英样多氯联苯(DPCBs)含量及其毒性当量(TEQ)(见附录A的表A.1)的测定方法. 第一法“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谐磁式高分辨质谱法”适用于食品中17种PCDD/Fs和12种DL PCBs含量及其TEQ的测定. 第二法“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适用于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 制品、蛋及蛋制品和油脂中17种PCDD/Fs和12种DL-PCBs含量及其TEQ的测定. 第一法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磁式高分辨质谱法 2原理 试样经提取、净化和浓缩后,采用气相色谱磁式高分辨质谱仪测定,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法定量;以 各目标化合物的毒性当量因子(TEF)与所测得的含量相乘后累加,计算样品中PCDD/Fs和DL-PCBs 的TEQ. 3试剂和材料 3.1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1丙酮(CHO):农残级. 3.1.2正己烷(CH1):农残级. 3.1.3甲苯(CH):农残级. 3.1.4环己烷(C;H12):农残级. 3.1.5二氯甲烷(CH2C12):农残级. 3.1.6甲醇(CH3OH):色谱级. 3.1.7正壬烷(CgH):≥99%. 3.1.8乙酸乙酯(CH COOCH2CHa):农残级. 3.1.9无水硫酸钠(Naz SO):优级纯. 3.1.10浓硫酸(H2SO):优级纯. 3.1.11氢氧化钠(NaOH):优级纯. 3.1.12硝酸银(AgNO3):优级纯. 3.1.13提取用硅藻土:堆积密度18.0g/100mL~36.0g/100mL(如EXtrelut NT 或等效产品). 3.1.14凝胶色谱填料:聚苯乙烯凝胶,38μm~75um(如Bio Beads S-X3 或等效产品).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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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2-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2-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5009.2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本标准与GB5009.2一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第三法增加了计算公式; —增加了第四法U型振荡管数字密度计法. I GB5009.2-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食品中相对密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液体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第一法密度瓶法 2原理 在20℃时分别测定充满同一密度瓶内的水及试样的质量,由水的质量可确定密度瓶的容积即试样 的体积,根据试样的质量和体积可计算试样的密度,试样密度与水密度的比值为试样相对密度. 3仪器和设备 3.1密度瓶:精密密度瓶,见附录A中图A.1. 3.2恒温水浴锅:精度士1℃. 3.3分析天平:感量0.1mg. 4分析步骤 取洁净、干燥、恒重、准确称量的密度瓶,装满试样后,置于水浴锅中浸0.5h 使内容物试样的温度 达到(20士1)℃,盖上瓶盖,并用细滤纸条吸去支管标线上的试样,盖好小帽后取出,用滤纸擦干密度瓶 外壁,置天平室内0.5h 准确称量.再将试样倾出,洗净密度瓶,装满水,置水浴锅中浸0.5h 使内容物 的温度达到(20士1)℃,盖上瓶盖,并用细滤纸条吸去支管标线上的水,盖好小帽后取出,用滤纸擦干密 度瓶外壁,置天平室内0.5h 准确称量.注意:密度瓶内不应有气泡,天平室内温度保持(20±1)℃. 5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的相对密度按式(1)进行计算: d= m2-mo (1) mi-mo 式中: d一一试样的相对密度; m2密度瓶加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密度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密度瓶加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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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19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 缩水甘油酯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191-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5009.191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与GB5009.191一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酯的测定”; —氯丙醇含量的测定方法修订为第一篇(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质 谱法,代替原标准第一法(食品中3氯1 2丙二醇含量的测定(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质谱 法和第二法(食品中氯丙醇多组分含量的测定(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质谱法; 一在氯丙醇脂肪酸酯含量测定中增加缩水甘油酯的测定,方法修订为第二篇(第一法(同位素 稀释碱水解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第二法(同位素稀释酸水解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第 三法(同位素稀释碱水解气相色谱质谱法,代替原第三法(食品中氯丙醇脂肪酸酯含量的 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参数. 1 GB5009.19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 缩水甘油酯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第一篇规定了食品中氯丙醇的测定. 本标准第二篇规定了食品中氯丙醇脂肪酸酯和缩水甘油酯的测定. 第一篇适用于含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肉及肉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中3氯1 2丙二醇(3- MCPD)、2氯1 3丙二醇(2MCPD)、1 3-二氯2丙醇(1 3HDCP)和2 3二氯1丙醇(2 3HDCP)含量的 测定. 第二篇第一法和第二法适用于油脂及其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 及肉制品、膨化食品、焙烤食品和油炸食品中3氯1 2丙二醇酯(3 MCPDE)、2氯1 3丙二醇酯(2- MCPDE)和缩水甘油酯(GE)含量的测定,第三法适用于油脂及其制品中3 MCPDE、2 MCPDE和GE 含量的测定. 第一篇(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同位素稀释-气相色谱-质谱法 2(原理 试样中加入同位素内标,以氯化钠溶液提取,采用硅藻土小柱净化,经正己烷淋洗后,用乙酸乙酯洗 脱氯丙醇,经七氟丁酰基咪唑衍生,以气相色谱质谱仪测定,内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试剂 3.1.1(乙酸乙酯(C4HO2):色谱纯. 3.1.2(正己烷(C;H4):色谱纯. 3.1.3(氯化钠(NaC1). 3.1.4(无水硫酸钠(Na2SO):120℃烘烤4h后储存于干燥器中,备用. 3.1.5(七氟丁酰基咪唑(C HF N2O CAS号32477353):纯度≥97%.使用后注意密封防潮保存. 3.2(试剂配制 氯化钠溶液(200g/L):称取氯化钠200g 溶于水并稀释至1L. 3.3(标准品 3.3.1(3氯1 2丙二醇(3MCPD)(CH C1O2 CAS号96242):纯度≥98%,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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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13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138-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5009.138一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镍的测定》. 本标准与GB5009.138一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第二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增加了第三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修改了标准溶液配制、储存条件和温度、试样称量范围和精密度的描述. I GB5009.13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 光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镍的测定. 第一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2原理 试样消解处理后,经石墨炉原子化,在232.0口m处测定吸光度.在一定浓度范围内,镍的吸光度值 与镍含量成正比,采用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优级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二级水. 3.1试剂 3.1.1硝酸(HNO). 3.1.2高氯酸(HC1O). 3.1.3硝酸钯[Pd(NO3)2]. 3.1.4磷酸二氢铵(NHH2PO4). 3.2试剂配制 3.2.1硝酸溶液(595):量取硝酸50mL 缓慢加入到950mL水中,混匀. 3.2.2硝酸溶液(11):量取500mL硝酸,缓慢加人到500mL水中,混匀. 3.2.3硝酸溶液(15):量取100mL硝酸,缓慢加入到500mL水中,混匀. 3.2.4磷酸二氢铵-硝酸钯溶液:称取0.02g硝酸钯,加少量硝酸溶液(11)溶解后,再加入2g磷酸二 氢铵,溶解后用硝酸溶液(11)定容至100mL 混匀. 3.3标准品 金属镍(Ni CAS号:7440-02-0):纯度>99.99%,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准物质证书的镍标准 溶液. 3.4标准溶液配制 3.4.1镍标准储备液(1000mg/L):准确称取1g(精确至0.0001g)金属镍,加人30mL硝酸溶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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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9.1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5009.11—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5009.11一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神的测定》. 本标准与GB5009.11一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篇食品中总神的测定 —增加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为第三法; —删除了食品中总砷测定的银盐法; 一修改了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为第一法,修改了试样消解方法: 一修改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为第二法. 第二篇食品中无机神的测定 —一增加了第一法、第二法中稻米试样中无机砷提取的微波辅助提取法: ——修改了第一法、第二法的适用范围、检出限、定量限、精密度和分析结果表述; 修改了第一法、第二法中试样的预处理方法、提取方法和分离测定条件. I GB5009.1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第一篇规定了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一篇第一法、第二法适用于食品中总碑的测定,第三法适用于食品(乳粉和调制乳粉、油脂 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中总砷的测定. 本标准第二篇规定了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二篇适用于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藻类及其制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第一篇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第一法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2原理 试样经消解处理后,加入硫脲使五价神预还原为三价神,再加入硼氢化钠或硼氢化钾使三价碑还原 生成砷化氢,由氩气载入石英原子化器中分解为原子态砷,在神空心阴极灯的发射光激发下产生原子荧 光,其荧光强度在固定条件下与被测液中的砷浓度成正比,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优级纯,水为GB/T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试剂 3.1.1氢氧化钠(NaOH). 3.1.2氢氧化钾(KOH). 3.1.3硼氢化钾(KBH4):分析纯. 3.1.4硫脲(CHN2S):分析纯. 3.1.5盐酸(HC1). 3.1.6硝酸(HNO3). 3.1.7硫酸(H2SO). 3.1.8高氯酸(HC1O4). 3.1.9过氧化氢(H202):30%. 3.1.10硝酸镁[Mg(NO)26H2O]:分析纯. 3.1.11氧化镁(Mg0):分析纯. 3.1.12抗坏血酸(C6HgO6):分析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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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2024-02-08发布 2025-02-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产生胶接作用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 3产品分类 根据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可分为两类: 一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 合剂. 一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 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 4基本要求 4.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生产企业应通过配方设计、原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 等方式控制黏合剂产品的安全风险. 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固化过 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方式控制来源于黏合剂的安全风险;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黏 合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 5技术要求 5.1原料要求 5.1.1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要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 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的要求. 5.1.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 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1 GB4806.15-2024 5.2感官要求 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感官 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 浸泡液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能的劣变 5.3理化指标 5.3.1通用理化指标 黏合剂层的通用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通用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总迁移量/(mg/dm2)h 10 GB31604.8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 GB31604.2 水(60℃,2h) 10 重金属(以Pb计)/(mg/kg) GB31604.9 4%乙酸(体积分数)(60℃,2h) 1 不得检出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mg/kg) GB31604.52 (检出限=0.01mg/kg) 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对于间接接触食品的黏合剂层,该项目按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b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 且限量为 60 mg/kg. 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的黏合剂.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 及制品终产品开展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检测.本标准附录A、附录B、GB9685及相关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 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3.2其他理化指标 5.3.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对基础原料的特定迁移限量 (SML)、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最大残留量(QM)等理化指标的规定. 5.3.2.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B9685及相关公告对添加剂的SML、SML(T)、QM 等理化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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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9—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9-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Shiga toxin 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 STEC)的 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的检验. 2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恒温培养箱:36℃士1℃、44℃士1℃. 2.2冰箱:2℃~5℃、-18℃~-20℃. 2.3天平:感量为0.001g. 2.4均质器. 2.5旋涡振荡器. 2.6恒温水浴箱50℃~55℃、恒温金属浴99℃士1℃. 2.7离心机:最大转速至少16000g. 2.8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2.9混匀仪. 2.10无菌吸管:1mL(具0.01mL刻度)、10mL(具0.1mL刻度). 2.11电动移液枪或吸耳球. 2.12无菌具塞锥形瓶:容量250mL、500mL、1000mL. 2.13无菌培养皿:直径90mm. 2.14无菌均质袋:带滤网,无菌均质杯. 2.15平盖八联排管或96孔PCR微孔板. 2.16磁珠分离富集装置. 2.17微量移液器及吸头:0.2L~2gL、2gL~20L、20gL~200L、100gL~1000μL. 2.1810L无菌接种环. 2.191.5mL无菌EP管,无菌微量离心管,无菌15mL离心管. 2.200.22μm孔径无菌过滤膜. 2.21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 2.22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仪(MALDHTOF MS). 3培养基和试剂 3.1改良胰蛋白陈大豆液体培养基(mTSB):见A.1. 3.2EC肉汤培养基(EC):见A.2. 3.3胰蛋白胨大豆琼脂培养基(TSA):见A.3. 3.4STEC显色培养基:见A.4. GB4789.49-2024 3.5麦康凯琼脂培养基(MAC):见A.5. 3.6脑心浸出液肉汤(BH)一50%甘油:见A.6. 3.70.85%灭菌生理盐水. 3.85%Chelex100溶液:见A.7. 3.9 E buffer溶液:见A.8. 3.101mol/L盐酸溶液. 3.111XTE缓冲液:见A.9. 3.12无菌PBS缓冲液:见A.10. 3.13实时荧光定量PCR反应体系配制用试剂(10 Xbuffer、dNTPs、Tag酶和ddH2O) 3.14STEC免疫磁珠分离相关试剂或等效试剂盒. 3.15生化鉴定试剂盒或生化鉴定相关试剂. 3.16其有菌种保藏资质单位提供的志贺毒素基因(Shiga toxin gene str)阳性大肠埃希氏菌标准菌 株,即携带s.x1和/或sx2 如O157:H7[CMCC(B)44939 GDMCC1.2702或等效菌株]和s.x阴性大 肠埃希氏菌标准菌株,即不携带stx1和st.x2 如CMCC(B)44102 GDMCC1.223或等效菌株.免疫磁 珠富集处理的标准菌株:血清型O26型大肠埃希氏菌标准菌株,如CMCC(B)43221、GDMCO1.3807或 等效菌株;血清型O45 CMCC(B)43242 GDMCC1.3808或等效菌株;血清型O103 CMCC(B)43234 GDMCC1.3809或等效菌株;血清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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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蜂产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蜂产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产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蜂产品的采样和检验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 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应有足够的体积.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 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预包装蜂产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或半固态蜂产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mL的液态蜂产品, 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L的液态蜂产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 采集样品.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固态蜂产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几 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 3.3散装或现场制作蜂产品 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放人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 1 GB4789.48-2024 3.4样品的储存和运输 按照GB4789.1的规定执行. 4检样的处理 4.1开启包装 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 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 再次经火焰消毒. 4.2稀释 待检样品在称量或定量后,按1:10稀释,混合后稀释液如有大颗粒可进行搅拌.如果1:10稀释 液太黏稠,可加大稀释液体积;如果需要比1:10更浓的首次稀释液才能获得检验结果,可适当减少稀 释液体积.如果产品标准规定菌落总数小于10CFU/g或10CFU/mL 应使用第一稀释度稀释液,液 体样品可以使用未经稀释的原液. 4.3液态蜂产品(蜂蜜等) 吸取25g或25mL样品放入盛有225mL相应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均质后 检验. 4.4半固态或固态蜂产品(蜂胶等) 固态样品如成粉末状则直接称量.半固态或固态样品如需融化,则将样品置于40℃水浴中不超过 30min使样品融化;不易融化的样品可在4℃~15℃放置2h~3h后,使用灭菌粉碎器械进行无菌粉 碎,而后称量25g样品放人盛有225mL相应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后检验. 4.5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蜂产品 按照GB4789.26执行. 5检验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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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日期:2024-03-25 01:06:59

提问网友:暗香


子目

解答网友:


不重复,模板拆除是以模板施工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是措施费。洞内、地下室施工的降效和照明的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答疑:请教地下室模板拆除定额和在洞内,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子目重复不已关闭评论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用油脂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用油脂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油脂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其应清洗和 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钻、采样勺、匙、刀具、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液态食用油脂制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L)的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g(mL)的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使其达到 均匀后采样. 3.3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 3.3.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mL)的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3.2独立包装大于1000g(mL)的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 前摇动或使用无菌棒搅拌,使其达到均匀后采样.如果样品无法均匀混合,应从样品容器中的不同部位 1 GB4789.47-2024 采取代表性样品. 3.4固态食用油脂制品 3.4.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4.2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抹刀除去表层产 品,厚度不小于5mm 将洁净、干燥的采样钻沿包装容器切口方向往下匀速推入产品中,不要完全穿 过,将采样钻旋转180°,抽出采样钻并将采集的样品转入样品容器.用同样的方法从同一包装的儿个 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 3.5样品的储存和运输 按照GB4789.1的规定执行. 4检样的处理 4.1开启包装 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 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 再次经火焰消毒. 4.2液态食用油脂制品 将检样摇匀,用灭菌吸管吸取25mL检样,加入预热至45℃士1℃的盛有225mL灭菌稀释液或 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混匀. 4.3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 无菌操作称取25g检样,加入预热至45℃士1℃的装有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 中,均质混匀;若为粉末制品,则以无菌操作称取检样25g 缓慢倾倒于盛有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 液液面上,室温静置后均质混匀. 4.4固态食用油脂制品 用灭菌刀(勺)从表层和深层分别取出有代表性的适量样品,无菌操作称取25g检样,加入预热至 45℃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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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6-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制品、 坚果与籽类食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6—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789.24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中的蜜饯检验 部分和GB/T4789.33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中的果蔬类食品检验 部分. 本标准与GB/T4789.24一2003和GB/T4789.33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一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I GB4789.46-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制品、 坚果与籽类食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鲜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本标准不适用 于以果蔬为原料的饮料或冷冻饮品.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洁和 无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预包装生鲜果蔬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或半固态生鲜果蔬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 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固态或半固态生鲜果蔬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可采集 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 3.3散装果蔬及其制品或现场制作果蔬制品 应用无菌采样器从5个不同部位分别现场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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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检验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0—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4789.40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 杆菌)检验》. 本标准与GB4789.40一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婴幼儿辅助食品; 一增加了PCR鉴定方法作为选做内容; 一删除了挑取黄色菌落和生化鉴定中的产黄色素和苦杏仁苷项目;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pH调节方法; 一修改了预热、选择性增菌温度以及TSA平板的培养温度和时间; 修改了生化反应的培养温度及氨基酸培养基的制备. I GB4789.4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克罗诺杆菌(Cronobacter spp.)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及乳制品及其原料中克罗诺杆菌的检验. 2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恒温培养箱:36℃士1℃,41.5℃±1℃. 2.2冰箱:2℃~5℃,-20℃. 2.3恒温水浴箱:41.5℃士1℃. 2.4天平:感量0.1g、0.01g. 2.5振荡器. 2.6无菌吸管:1mL(具0.01mL刻度)、10mL(具0.1mL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2.7无菌容器:容量100mL、200mL、2000mL. 2.8无菌培养皿:直径90mm. 2.9pH计或pH比色管或精密pH试纸. 2.10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 2.11PCR仪. 2.12离心机:转速≥12000r/min. 2.13凝胶成像系统或紫外检测仪. 2.14琼脂糖水平电泳仪或毛细管电泳仪. 2.15PCR反应管. 2.161.5mL离心管. 2.1710L接种环. 3培养基和试剂 3.1缓冲蛋白陈水(buffered peptone water BPW):见A.1. 3.2改良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陈肉汤万古霉素(modified lauryl sulfate tryptose broth vanycin medium mLST-Vm):见A.2. 3.3克罗诺杆菌显色培养基. 3.4胰蛋白陈大豆琼脂(trypticase soy agar TSA):见A.3. 3.5生化鉴定试剂盒. 3.6氧化酶试剂:见A.4. 3.71赖氨酸脱羧酶培养基:见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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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4-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4—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4789.4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本标准与GB4789.4一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检验程序和操作步骤; 修改了附录A和附录B. I GB4789.4-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沙门氏菌(Salmonella)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沙门氏菌的检验. 2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冰箱:2℃~8℃. 2.2恒温培养箱:36℃士1℃,恒温装置:42℃士1℃、48℃士2℃. 2.3均质器. 2.4振荡器. 2.5天平:感量0.1g. 2.6无菌锥形瓶:容量500mL、250mL. 2.7无菌量筒:容量50mL. 2.8无菌均质杯、无菌均质袋. 2.9无菌广口瓶:容量500mL. 2.10无菌吸管:1mL(具0.01mL刻度)、10mL(具0.1mL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2.11无菌培养皿:直径60mm、90mm. 2.12无菌试管:10mm×75mm、15mm×150mm、18mm×180mm或其他合适规格. 2.13无菌小玻管:3mm×50mm. 2.14无菌接种环:10uL(直径约3mm)、1L以及接种针. 2.15pH计或精密pH试纸. 2.16微生物生化鉴定系统. 2.17生物安全柜. 3培养基和试剂 3.1缓冲蛋白胨水(BPW):见A.1. 3.2四硫磺酸钠煌绿增菌液(TTB):见A.2. 3.3氯化镁孔雀绿大豆陈(RVS)增菌液:见A.3. 3.4亚硫酸铋(BS)琼脂:见A.4. 3.5HE琼脂:见A.5. 3.6木糖赖氨酸脱氧胆盐(XLD)琼脂:见A.6. 3.7三糖铁(TSI)琼脂:见A.7. 3.8营养琼脂(NA):见A.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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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3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33—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789.33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中的粮谷检 验部分和GB/T4789.24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中的糕点检验部分. 本标准与GB/T4789.33一2003和GB/T4789.24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一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I GB4789.33-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 灭菌,不能灭菌的大件工具应消毒,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 钻、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预包装粮食制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粮食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粮食制品,可采取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 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 3.3散装或现场制作粮食制品 应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 样品.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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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2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28-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1 2.1质量控制 1 2.2培养基和试剂的批次 1 2.3培养基和试剂的性能 1 2.4培养基 1 2.5液体培养基 1 2.6 固体培养基 1 2.7半固体培养基1 2.8运输培养基1 2.9保藏培养基 丰丰丰 2 2.10悬浮培养基 2 2.11复苏培养基 2 2.12增菌培养基 2 2.13选择性增菌培养基 2 2.14非选择性增菌培养基 2 2.15分离培养基 2 2.16选择性分离培养基 2 2.17非选择性分离培养基 2 2.18鉴别培养基(特异性培养基) 2 2.19 鉴定培养基 2 2.20 计数培养基 2 2.21参比培养基 3 2.22 商品化即用型培养基 3 2.23 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 3 2.24 自制培养基 3 2.25 试剂 3 2.26 测试菌株 3 2.27 标准菌株 3 2.28 标准储备菌株 3 2.29 储备菌株 3 2.30工作菌株 3 I GB4789.28-2024 3培养基及试剂质量保证 4 3.1证明文件 3.2贮存 3.3培养基的实验室制备 3.4培养基的使用 6 3.5培养基的弃置 6 4测试菌株的保藏及使用6 4.1一般要求 6 4.2商业来源的测试菌株 6 4.3实验室制备的标准储备菌株7 4.4储备菌株 7 4.5工作菌株 .7 5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 7 5.1基本要求7 5.2微生物学要求 8 6培养基和试剂性能测试方法 8 6.1非选择性分离和计数固体培养基目标菌生长率定量测试方法8 6.2选择性分离和计数固体培养基测试方法 9 6.3非选择性增菌培养基半定量测试方法10 6.4选择性增菌培养基半定量测试方法 .11 6.5选择性液体计数培养基半定量测试方法12 6.6悬浮培养基和运输培养基定量测试方法12 6.7鉴定培养基测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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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2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25-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789.21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和GB/T4789.25一 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本标准与GB/T4789.21一2003、GB/T4789.25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I GB4789.2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饮料、冷冻饮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饮料、包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冻饮品 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洁和 无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吸管、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温度计、铝箔、封口膜、采样登记表、无菌过滤装置、酒精灯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酒类 3.2.1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等. 3.2.2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mL的酒类: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3独立包装大于1000L的酒类: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混 匀后吸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 3.3液体饮料 3.3.1适用于无乙醇或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液体饮料、包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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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24-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可可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24—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789.24一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中的糖果检验 部分. 本标准与GB/T4789.24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一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方法. I GB4789.24-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可可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果、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可可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糖果、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可可制品(含代可可制品)的采样 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 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小刀或抹刀)、剪刀、镊子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预包装糖果、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可可制品(含代可可制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和半固态糖果、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 品、可可制品(含代可可制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mL的液态糖果,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糖果,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 集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 3.2.3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固态和半固态糖果,应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 适量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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