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
编委会
审 定:宋炳坚
查:施政方团团熊焕柴翔翔朱静
主编人员:董梦佳周旭瑾费腾徐俊余明辉汪丽吴贲杨朱丹
王萌李智慧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以下简称工程货物项目).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7.《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正);
1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17.《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18.《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21.《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2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4.《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资(2026)59号):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26.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政府采购工程货物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和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
7.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各标段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
8.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和资信在投标人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9.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厅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10.在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运用“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