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14〕61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要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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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苏建科[2014]61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要求的 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建设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于2014年8月27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将在2015年5月1日实施.根据我省实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1.2014年12月1日(含)后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施工图审查和

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

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执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有困难的,经申报单位向报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申请,仍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未做规定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已明确规定的设计内容,不再受理专家评审;

3.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中混合使用,不得选择性执行部分条款.

4.2015年5月1日起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

二、有关地方标准、规定停止执行

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67-2008)、《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以及《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苏公通(2012]671号),因部分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不符,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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