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统一评审标准、方法和流程,确保专家评审工作公正、客观和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2.1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指南.
2.2本指南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检测机构提出新申请、增项、延续或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组织专家对相关检测参数能力开展的认定工作.
3.编制依据
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3.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3.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5《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浙建质安发[2024]123号);
3.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
4.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的组织和管理,依托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浙里建”)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5.专家抽取
5.1专家抽取遵循随机原则,每个检测参数由“浙里建"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当两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随机抽取第三名专家进行评审,以多数专家意见作为最终评审结论.
5.2专家评审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与被评审的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6.评审流程
专家评审流程包括通用评审流程和简易评审流程,专家依据“浙里建”系统提示的流程进行评审.
6.1通用评审流程
6.1.1接受评审任务
专家收到“浙里建”系统的工作提醒后,应在12小时内登录系统,点击“我的应用”中“参数认定专家评审”,确认是否接受任务,接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6.1.2评审检测参数
专家登录“浙里建”,对任务中的检测参数逐项进行评审.
1.未通过资质认定(CMA)检测参数的评审内容包括:
(1)核查检测参数相关信息填报的规范性.(2)核查检测参数关联的仪器设备精度、量程、检定/校准证书的符合性.
(3)核查典型报告(含委托单、原始记录)的符合性.核查要点可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峻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DBJ33/T1320)及相关技术标准.
(4)核查操作视频的符合性.核查要点详见“操作视频核查要求”(附件).
2.通过资质认定(CMA)检测参数的评审内容包括:
(1)核查检测参数相关信息填报的规范性.
(2)核查检测参数关联的仪器设备精度、量程、检定/校准证书的符合性.
(3)核查CMA证书及证书能力附表的有效性.
(4)核查CMA证书能力附表中检测参数的标准和方法与《实施细则》附表(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的符合性.
(5)核查CMA证书能力附表中检测参数依据标准的有效性.
6.1.3提交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在“浙里建”中逐项提交评审结论:
1.符合要求的,在对应检测参数的结论处选择“通过”.
2.不符合要求的,在对应检测参数的结论处选择“不通过”,并写明原因.
(1)未通过资质认定(CMA)检测参数,不通过的情形有:
1)检测参数相关信息填报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参数依据标准、方法不符合《实施细则》附表的;“依据标准现行版”错误的;仪器设备、人员等信息漏填、误填的等.
2)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缺少主要仪器设备的;
设备精度、量程不符合要求的;检定/校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等.
3)典型报告(含委托单、原始记录)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未完整提交典型报告、原始记录和委托单的;典型报告违背正常逻辑的,缺少主要内容或结论错误的,缺少或伪造人员签名的;原始记录缺少关键步骤或数据(图表)的,数据(图表)错误的,数据(图表)明显违背正常逻辑的;委托单填写多处不规范的;可被认定为不实检测数据或报告、虚假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等.
4)操作视频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操作人员未经参数授权的,未清晰展示检测环境、人员和设备的;缺少关键检测步骤的;操作未按检测标准进行的;现场试验的操作视频仅有一名检测人员的;使用非申报场所及所属人员、设备的等.
5)发现虚假申报材料的.
(2)通过资质认定(CMA)检测参数,不通过的情形有:
1)检测参数相关信息填报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参数依据标准、方法不符合《实施细则》附表的;“依据标准现行版”错误的;仪器设备、人员等信息漏填、误填的等.
2)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缺主要仪器设备的;设备精度、量程不符合要求的;检定/校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等.
3)CMA证书过期失效或非2.0版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