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4588-2017
Tabular structure carbon/carbon positesfor single crystal furn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锋、戴开瑛、刘晓艳、王金铎、啜艳明、侯卫权、张治军、郑景须.
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储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8813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的测定GB/T24528炭素材料体积密度测定方法YB/T5146高纯石墨制品灰分的测定QJ2099三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tabularstructurecarbon/carbonpositesforsinglecrystalfurnace
以炭纤维布压制而成,或以三维针刺胚体作预制体,经过致密化处理及高温处理后形成,用于单晶炉的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如压毡板、保温筒托盘、导流筒托盘、反射板等).
4要求
4.1分类4.2根据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的灰分含量和体积密度的不同,分为I级和Ⅱ级.4.2.1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性能
要求项目 Ⅱ级I级体积密度/(g/cm²) >1. 30 1.00~1.30灰分/%(质量分数) <0.05 ≥0.05~0.20V8 V50弯曲强度/MPa压缩强度/MPa ≥150 ≥120 4.2.2对理化性能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3尺寸及外形 4.3.1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的具体尺寸和外形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YB/T4588-2017 4.3.2图样上注明允许偏差的应符合图样的规定,图样上未注明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804的粗糙级c等级的规定.产品具体的尺寸允许偏差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外观质量 单晶炉用板状结构炭/炭复合材料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纹,无磕碰伤痕,无分层、起泡现象,无夹杂物和结块,无水、油污和灰尘等杂物. 5试验方法 5.1体积密度的检验按GB/T24528的规定进行.5.2 2灰分含量的检验按YB/T5146的规定进行.5.3 弯曲强度的检验按QJ2099的规定进行.5.4 压缩强度的检验按GB/T8813的规定进行.5.5 尺寸及外形的检验采用游标卡尺、钢直尺进行.5.6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属于尺寸及外形或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批原料、用同一工艺,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组成. 6.3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应对体积密度、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其他性能由供方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或每批进行抽检.检验项目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具体检验项目和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检验项目和取样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1 体积密度 全检 4.2 5.12 灰分含量 1件~3件 4.2 5.23 弯曲强度 1件~6件 4.2 5.34 压缩强度 1件~6件4.2 5.45 尺寸及外形 全检 4.3 5.56 外观质量 全检 4.4 5.6 6.4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体积密度、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的任一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4.2灰分含量、弯曲强度、压缩强度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包括原不合格试样)进行重复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灰分含量、弯曲强度、压缩强度的检验,可采用同质同炉材料代替作检测样品. 7包装、标志、储存、运输及质量证明书 7.1包装 产品应放入专用的木质或足够承载的瓦楞纸包装箱内,箱内四周及上下应用硬泡沫塑料衬垫等缓冲物卡紧,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装箱清单等.包装方式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标志 7.2.1产品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等标志.7.2.2产品外包装箱上应注明:a)供方名称或商标;b)产品规格或型号;c)产品名称及数量;d)生产批号或生产编号;e)防雨防潮、轻拿轻放等标志. 7.3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通风良好、干燥清洁、达到消防要求的库房内.严禁与油类、酸、碱及挥发物质混放. 7.4运输 产品应包装后运输,运输工具应安全、牢固、具有防雨防潮设施.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防碰撞. 7.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b)产品名称及型号;c)生产批号;d)本标准编号;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f)检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