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60713.docx

个人兴趣,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身体状况,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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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修改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先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闲置空间和资源,提升国有资产综合使用效益和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二)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

护等;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五)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

“(六)法律和政策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根据其身体状况、知识技能特长、个人兴趣等情况,参与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

五、删去第四干四条中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七、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删去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删去其中的“本条例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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