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 528-202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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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CS A90
海南省 地方标准
DB 46/T 528—202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chool
2021 - 03 - 29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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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fire safety key unit
本文件所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设床位午休的托儿所、幼儿园)。
4 总体要求
4.1 学校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4.3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5 学校应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6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4.7 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4.8 学校应根据需要,依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4.9 学校应将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a) 教学楼、师生宿舍、食堂(餐厅)、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b)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重要资料物品存放场所;
c)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消防设备用房;
d) 实验室及实验室使用的危化品储藏室,承担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e)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4.10 学生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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