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鄂建设规〔20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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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鄂建设规【2023]1号

(该文件于2023年12月29日由省住建厅第1次修订,修订内容:删除第二十二条;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参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本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

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项目现场各类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计入该企业(单位).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省住建厅统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统一评价指标,汇集、公开信用信息.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含外省进鄂企业)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鼓励各级住建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

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各方主体的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辖区内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

(一)信用信息计分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综合(专项)检查督查、试点示范争创、优质工程创建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二)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3个月.

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第九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分指标

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及时录入.县(市、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市(州)住建部门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并公开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市(州)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十三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公示后,在有效期

内全部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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