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7.《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10.《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1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1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3号);
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24)21号);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2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2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24.《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2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2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2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2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2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3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33.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本示范文本适用于:
(1)单独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建设、非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园林景观桥梁及其他依法应由房建或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范围承接的内容除外).
(2)其他项目可参照实行.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一2020一2605)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誉抄.
5.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
8.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9.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足够的同等竞争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10.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11.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筛查”“数智见证”“数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
13.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可不使用“评定分离”,如需使用“评定分执行.
14.招标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