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19-01:2014 强制性声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日录 0引言 1逸用范围 2秋证依据 3认证模式 1 5秋证托 2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 5 2请资料2 5.3实施安排 .3 6认证实施. ..3 6 1型式试验3 6.2初始工厂检查 .4 6.3议证评价与决定 .4 6.4议证时限 7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5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的频次和时间 .6 7.5款证后监督的记录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 自认证证书 .6 8.证鼓.6 8.2认证证书内容 .7 8.3议证证书的变更/新展 .7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搬铺7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7 9秋证标志 .....7 9.1标志式样 9.2使用要求 .8 10收费 ....8 11认证责任 8 12秋证实施细则 .8 附件1: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0 附件2:防盗根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12 0引言 本规则基于防盗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防 盗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 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得合认证及透用标准 要求. 1造用范 本规则适用于防盗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 认证依据标准见《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附件2).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抓行. 3认证模式 实施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十初始工厂检查十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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