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质安〔2023]3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 区级巡查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 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加 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监督管理,降低玻璃幕墙高 坠风险,现将《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导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准7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1 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导则 1总则 1.1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77号),切实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建 立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 令39号)、《关于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和户外广告、户外招牌 等防汛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汛办〔2021〕4号)、《上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检 查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 区管委会开展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 1.3基本原则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遵守科学、客 观、公平、公开、公正等工作原则开展区级巡查工作,认真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巡查具体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 专业单位开展. —2— 2工作要求 2.1行政管理部门告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区级巡查工 作时,应发放《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 1) 告知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有关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方 面的政策及要求.同时,督促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签署当年 度《幕墙安全运维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上传“上海市建筑 幕墙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2.2检查范围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辖区内已交 付使用的既有建筑幕墙均应按“77号令”的要求,开展全覆盖 监督检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以及受托的第三 方专业巡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平台”算法推送的既 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风险提示,在防台防汛、高温天、重大节 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日等时间节点,对辖区内已交付使用 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2.3管理行为检查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是否 制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养护制度;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是 否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或台账等材料;是否在显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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