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2232-1996
电动童车通用技术条件
1996-07-05发布1996--12-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发布
前言
电动童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动童车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4~8岁 儿童在平坦地面上驾驶的,以不大于12V直流电为驱动能源的车辆。
不同型式、规格的电动童 车均应按附录A的要求制订单项产品标准。
本标准是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是对ZBY57002一86《电动童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T2122-1995《童车电镀技术条件》。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ZBY57002-86《电动童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玩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大中、姜铭权、孟繁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T 2232--1996 电动童车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童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4~8岁儿童在平坦地面上驾驶,以不大于12V直流电为驱动能源的车 辆。
本标准涉及的电动童车不适用于游乐场上使用,亦不准在公路上行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14746一93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QB/T2121-1995童车油漆技术条件 QB/T2122一1995童车电镀技术条件 3技术要求 3.1安全 3.1.12车辆应能保持稳定,按4.2作侧向、前向和后向稳定试验后不得翻倒。
3.1.2车辆行驶应平稳,车轮的径向圆跳动量和轴向圆跳动量按4.3作试验时不得大于 4mmo 3.1.3导电部分和非导电部分的绝缘电阻按4.4测试时应大于2M0。
3.1.4车辆在额定电压和额定载重时其速度不得超过70m/mino 3.1.5车辆结构与装配应牢固、稳定和安全。
不得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滥用时,造成童 车的损害而伤害儿童。
3.1.6装配所用的钉、螺钉和类似紧固件,其尖端不得触及。
各紧固件可触及部分均不得 有毛刺。
螺钉外露突出部分,在螺母旋紧后应短于螺钉的外径尺寸,沉头螺钉的头部不得突 出于成品外表面。
3.1.7在正常驾驶、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身体能触及处均不应有外露锐边。
3.1.8车体上不应有伤害儿童的突出物。
可与长150mm直径45mm圆柱(模拟下肢)侧面的中央50mm段相碰的突出物体为突 出物(见图1)。
组装后长度超过8mm的突出物,其末端倒圆半径不得小于6.3mm,突出物 的大端尺寸应大于12.7mm,小端尺寸应大于3.2mmo
中国轻工总会1996一07一05批准1996一12-01实施
QB/T 2232-1996
单位:mm 45
50 50
150
图1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 3.1.9车轮与童车主体或其他部分(如挡泥板)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
3.1.10传动机构应予封闭,以免挤轧住儿童的手指。
3.1.11车辆强度 3.1.11.1静态强度 童车按4.5作静态强度试验后,其任何部件不允许有破损及异常现象,并能正常行驶。
21.11.2动态强度 童车按4.6作动态强度试验后,各部分均应保持完好,不得产生松动、变形、脱落和裂 纹,并能正常行驶。
3.1.11.3车轮侧向牢度 童车按4.7作车轮侧向牢度试验后,童车的结构应保持完整,轮胎或轮带不得脱落,并 能正常行驶。
3.1.11.4跌落强度 童车按4.8做跌落试验后,应能符合3.1.11.2条的有关要求。
3.1.11.5强制停车 童车按4.9做强制停车试验后,车体、动力装置及线路等处不得损坏。
3.1.11.6车把(或方向盘)组件的强度
坏。
或损坏。
3.1.11.6.3车辆按4.10.3做试验后,车把(或方向盘)组件均应完好。
3.1.11.7操纵杆按4.11作强度试验后,不得拉脱和断裂。
3.2性能 3.2.1车辆行驶应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打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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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232--1996
3.2.2接通电源后,童车应能前进、后退、左右转弯,前轮应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两侧至少 45°的范围内转向灵活,并不得在转动时出现紧点、僵呆或松驰现象。
3.2.3车铃、蜂鸣器或其他类似的发声装置应发音清晰,并应装在容易操纵的位置。
3.2.4车辆开关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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