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英国的参与是受B/525建筑与土木工程技术委员会和它的分会B/525/1作用和 设计基础所托。
目的在于: --协助咨询者理解标准内容: --向相关国际/欧洲委员会汇报对标准的咨询情况和修订建议,并向英方报告。
-监视国际及欧洲标准的相关进展,并在英国进行发布。
相关组织机构的列表可从分会秘书处获取。
相互参考 本材料所提及的在国际上或欧洲发行物中使用的英国标准可以在“英国标准机 中的“英国标准电子分类”中搜索。
这些发行物不包括所需的合同条款,使用者们有义务正确使用。
英国标准本身不能作为免检的法律依据。
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欧洲标准EN 1991-1-6
2005年1月 ICS 91.010.30代替 ENV 1991-2-6:1997
英文版
欧洲规范1:结构作用一 第1-6部分:一般作用一施工荷载
Eurocode 1 - Actions sur les structures - Partie 1-6: Actions generales - Actions en cours d’execution Eurocode 1 - Einwirkungen auf Tragwerke - Teil 1-6: Allgemeine Einwirkungen - Einwirkungen wahrend der Ausfuhrung 欧洲标准于2003年9月18日通过CEN批准。
CEN成员需遵守CEN/CENELEC的内部法则,这些内部法则规定了欧洲标准的相关使用条件但 没有给与任何警示。
与此标准相关的最新列单和参考文献可从管理中心或任何一个CEN成员处取 得。
此欧洲标准有三个官方语言版本(英文,法文,和德文)。
由CEN成员翻译,并通过管理中心 认可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同以上三种官方语言版本有相同的权威和效应。
CEN成员为各国国家标准机构,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 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 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管理中心:布鲁塞尔斯大萨特街36号(B-1050)
0 2005 CENCEN成员国保留在全球范围内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进行参考号. EN 1991-1-6:2005: E 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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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991-1-6: 2005 (E) 目录页码 前言.....4 欧洲规范背景介绍4 欧洲规范的状况和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实施欧洲规范...5 欧洲规范和产品和谐化技术规格之间的联系5 EN1991-1-6的国家附录....6 第一章概述8′ 1.1范围.8 1.2标准化参考.8 1.3假设,9 1.4原则与适用规则之间的区 1.5条款和定义.9 1.5.1概要.. 1.5.2该标准新增条款和定义9 1.6标识符01 第二章作用分类..12 2.1概述12 2.2施工荷载.12 第三章设计状况和极限状态..14. 3.1概述-设计状况的鉴定14 3.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5 3.3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5 第四章作用的表现..17 4.1概述17 4.2操作过程中的结构性及非结构性构件的作用.17 4.3 岩土作用.17 4.4预应力作用.18 4.5预变形81 4.6温度、收缩和水力作用。
18 4.7风力作用81 4.8雪荷载19 4.9水力作用19 4.10大气结冰作用,21 4.11施工荷载..21 4.11.1概述21 4.11.2混凝土浇注时的施工荷载23 4.12偶然作用24 4.13地震作用.24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专属服务 EN 1991-1-6: 2005 (E) 附录A1(规范性的)对建筑的补充规定.25 A1.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25 A1.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25 A1.3水平作用25 附录A2(规范性的)对桥梁的补充规定.26 A2.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26 A2.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26 A2.3挠度设计值26 A2.4雪荷载.27 A2.5施工荷载27 附录B(提示性的)由于改建、重建或拆除给结构带来的作用。
.28 参考文献.29
EN 1991-1-6: 2005 (E) 前言 此文件(EN1991-1-1)由英国标准机构的秘书处-CEN/T250“欧洲结构规范”技术委员会编撰。
欧洲标准应收录国家标准,最迟在2005年12月前,以与文本完全相同的发行物予以发布或者取得 相关审批。
相互冲突的国家标准应2010年3月前被删除。
CEN/T250对结构欧洲规范负责。
此文件取代 ENV1991-2-6:1996。
附录A1和A2是规范性的,附录B是提示性的。
该标准还附有一份参考文件。
根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需实施此欧洲标准: 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 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斑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欧洲规范背景介绍 在1975年,欧共体委员会决定根据相关条约的第95条发起一项建筑领域内作用项目。
此项目的目 的是要消除贸易和技术规格和谐化中的技术障碍。
在此项目中,委员会发动建立了一系列的关于建筑设计的和谐化技术规则。
这些规则在初始阶段将 在成员国家之间作为一项可选标准。
但最终会彻底取代原有的规则。
15年以来,欧共体委员会在督导委员会和许多成员国代表的器助下实施了欧洲规范项目的发展。
由 此产生了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代欧洲规范。
在1989年,欧共体委员会同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成员国之间达成了协议决定将欧洲规 范的所做准备和发行物以委任托管权形式转让给CEN。
目的在于为他们提供欧洲标准的未来发展状 况。
这使得欧洲规范和这些组织机构的指令法规和欧共体委员会指定的关于欧洲标准的决 定相关联起来(比如:关于建筑产品的指令89/106/EEC-CPD,和关于公共工作和服务行业的指令 93/37EEC和89/440/EEC)和其他相关的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为了建立内部市场而制定的一些指令和 法规。
结构欧洲规范由下列标准组成,它们通常由数个部分组成。
EN1990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 EN1991欧洲规范1:结构上的作用 EN1992欧洲规范2:混凝土结构设计 EN1993欧洲规范3:钢结构设计 EN1994欧洲规范4: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 EN1995欧洲规范5:木结构设计 EN1996欧洲规范6:坛工结构设计 EN1997欧洲规范7:岩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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