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349-2023 6.2抗病毒型(KD)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抗菌抗病毒型(ZH)应同时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抗菌性能要求 性能检验菌种抗菌性抗菌耐久性
紫外老化洗刷 金黄色葡萄球菌≥95 抗细菌率/%大肠埃希氏菌≥>99≥$5
白色念珠菌9>85 防霉等级/级六种综合霉菌00成1 地面、桌面等部位使用的材料还应进行洗刷试验。
表2抗病毒性能 性能检验毒株抗病毒性抗病毒耐久性
紫外老化洗刷 抗病毒率/%H3N2>99≥99
EV71>959 地面、桌面等部位使用的材料还应进行洗刷试验。
7试验方法 7.1一般要求 实验室应符合GB19489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设施条件要求。
7.2制样 7.2.1底材和空白对照样 应采用不含任何有机或无机抗菌剂、防霉剂和防腐剂并且不吸水的材料,如玻璃板、不锈钢片等,厚 度小于或等于10mm,尺寸为(50±2)mm×(50±2)mm。
7.2.2液体或粉体样品 按产品的使用说明稀释或配比要求涂刷在底材上。
分为两次涂刷,第一避表干后涂刷第二遍,湿膜 厚度小于100μm。
涂剧后在室温下至少干燥7d。
7.2.3成型制品 裁制成尺寸为(50土2)mm×(50士2)mm的试样,试样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
7.2.4样品数量及预处理 每个菌种/毒株受检试样至少准备6片,空白对照样12片。
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 3
T/CECS 10349-2023 作为检验用样品。
试样在试验前应消毒,可采用符合GB19258.1规定的1支30W的无臭氧双端紫外 灯照射消毒处理5min,试样距离紫外灯0.8m~1.0m. 7.3耐久试验 7.3.1光照老化 采用符合7.2.4的紫外灯,距离试样0.8m~1.0m照射100h。
7.3.2洗刷 地面、桌面等部位使用的材料,除进行7.3.1光照老化处理,还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洗刷。
将试样抗 菌功能面朝上,因定在430mm×150mm的水泥纤维板中间部位,按照GB/T9266的规定用去离子水 洗刷500次,试样经洗刷试验后,取下试样,用灭菌干纱布将试样表面多余水分擦去。
7.4抗细菌性试验 按JC/T2039-2010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7.5抗细菌耐久性试验 按7.3的方法对试样进行耐久试验后,按7.4的规定进行。
7.6防霉性能试验 按JC/T2039-2010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7.7防霉耐久性试验 按7.3的方法对试样进行耐久试验后,按7.6的规定进行。
7.8抗病毒性试验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试验用最低必需培养基(以下筒称"EMEM")参见附录B. 7.9抗病毒耐久性试验 按7.3的方法对试样进行耐久试验后,按7.8的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项目 8.1.1第6章的技术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
8.1.2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异地生产时, c)生产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8.2组批 8.2.1成型制品 同原料、同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500m产品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也以一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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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液体或粉体 同原料、同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10t产品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也以一批计。
8.3抽样 试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试样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用试样。
8.4判定 试样检验结果若指标均符合第6章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则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
若仅有一项 未达到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可允许进行一次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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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抗病毒性能试验方法
A.1试剂和材料 A.1.1测试病毒 测试病毒见表A.1,也可以选择其他病毒进行试验,同时选择相应的病毒宿主细胞,并保证整个操 作过程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表A.1测试用病毒 病毒种类流感病毒肠道病毒 病毒株甲型流感病毒(HN)EV 71 宿主细胞MDCK 细胞 Vero细胎 介质EMEM培养基 EMEM培养基 培养条件34 ℃,5%CO;37℃,5%CO
A.1.2覆盖膜 不影响病毒毒力和稳定性并且不吸水的材料[以聚乙烯、聚丙烯或聚酯(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制成)]。
用70%乙醇溶液浸泡10min,再以无菌水冲洗,自然干燥后备用。
A.1.3试剂和培养基 A.1.3.1通用要求 使用的试剂和材料应满足生物学实验要求,即对病毒及宿主细胞无毒无害,实验室可以选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