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2建设要求 2.3使用要求 3居住环境 3.1空间环境 3.2场地... 3.3配套设施 4建筑空间 4.1套内空间 4.2公共空间11 5结构.15 6室内环境..16 6.1声环境16 6.2光环境17 6.3热环境17 7建筑设备.19 7.1给水排水19 7.2供暖、通风与空调19 7.3燃气20 7.4电气21 7.5智能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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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 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2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3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4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5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1.1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 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
住宅项目较大时, 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 组成。
2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 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 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 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 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 施等。
2.1.4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 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建设要求 2.2.1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 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 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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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2.2.4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 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2.2.5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 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2.2.6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设计工作年限 建筑结构不应低于50年 屋面不应低于20年 防水工程室内不应低于25年
地下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外窗不应低于25年 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应低于25年 2.2.7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 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 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2.10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1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 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2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3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 要求。
2.3使用要求 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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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 改动。
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 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 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 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 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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