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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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时间:2022-11-24 17:35:00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6号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

构及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查和指导服务,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

(五)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

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司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根据实际开发、运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特色应用场景,提升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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