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 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 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 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 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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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来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 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 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 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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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 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 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 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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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 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 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 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 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峻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 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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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 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 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 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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