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0〇二年四月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_市(县)_区(镇)_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工程质量状况: 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租赁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_月日止. 合同生效后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人负担. 第五条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一费用由承租
第六条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一 第七条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二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元: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二天与对方
协商.
2、3、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 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