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021.6-2008代替 GB 12021.6-1989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for automatic electric rice cook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4.3、4.5和4.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2021.6一1989《自动电饭锅效率、保温电耗限定值及测试方法》.
范围中增加了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待机能耗;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也有相应改变;原标准中电耗限定值改为能效限定值;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的内容放在了附录A中;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原标准中第7章的内容全部删除.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理用电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家电研究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成建宏、李家勋、李新义、王攀、王巧东、柏长升、孟诚诚、王若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2021.6-1989.
自动电饭锅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1范围
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热元件为加热源的在常压下工作的额定功率小于2000W的自动电饭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 1SO 2859-1:1999 IDT)
GB/T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2000 IDT)
QB/T3899-1999自动电饭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自动电饭锅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automatic electricrice cookers
在满足待机能耗和保温能耗要求的前提下,自动电饭锅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的最低允许热效率.3.2
自动电饭锅节能评价值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automatic electric rice cookers
在满足待机能耗和保温能耗要求的前提下,自动电饭锅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达到节能产品认证要求的最低热效率.
3.3
自动电饭锅待机能耗standby power consumption for automatic electric rice cookers
产品连接到供电电源上且处于等待状态(电热元件不加热)时每小时的耗电量.
4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自动电饭锅,应符合QB/T3899和GB4706.19的要求.
4.2能效等级
自动电饭锅能效等级分为5级(见表1),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产品的能效值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对于有多种功能的产品,其某一等级的产品应至少有一个功能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自动电饭锅能效等级
热效率值/%额定功率P/能效等级w1 2 3 4 5P≤400 85 81 76 72 60400<P≤600 86 82 77 73 61600<P≤800 87 83 78 74 62800<P≤1 000 88 84 79 75 6389 85 80 76 641 000<P≤2 000 4.3 能效限定值 对于金属内锅类自动电饭锅,其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4级.对于非金属内锅的自动电饭锅,其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5级.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内锅的产品,均应满足表1中对应的能效限定值. 4.4节能评价值 对于金属内锅类自动电饭锅,其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对于非金属内锅的自动电足表1中对应的节能评价值. 4.5待机能耗 具有待机功能的自动电饭锅,其待机能耗不允许超过2Wh.能效等级3级及以上的产品,其待机能耗不允许超过1.6Wh. 4.6 保温能耗 具有保温功能的自动电饭锅,其每小时保温能耗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 表2自动电饭锅保温能耗 额定功率P/W 保温能耗/(Wh)P≤400 40400<P≤600 50600<P≤800 60800<P≤1 000 701 000<P≤2 000 80 5试验方法 自动电饭锅的试验条件及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 检验方案参照GB/T2828.1和GB/T2829,由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决定. 6.1.2经检验认定能效限定值、待机能耗和保温能耗不满足4.3、4.5和4.6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自动电饭锅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能效限定值检验:a)试制的新产品; 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明显影响其性能;C) 时隔一年以上再生产;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e)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6.2.2型式检验的抽样,每次抽3台,其中两台试验,一台备用.试验结果两台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为合格;如果两台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为不合格.如果有一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