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7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缝纫机的特殊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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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06.74-2008/IEC 60335-2-28:2005代替GB4706.74-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ewing machines

(IEC 60335-2-28:2005 ID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IEC 前言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一般要求45 试验的一般条件6 分类标志和说明7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9 电动器具的启动10 输人功率和电流11 发热.12 空章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14 瞬态过电压15 耐潮湿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18 耐久性19 非正常工作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21 机械强度22 结构23 内部布线24 元件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27 接地措施28 螺钉和连接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30 耐热和耐燃31 防锈32车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附录参考文献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1EC60335-2-28:2005(第三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28部分: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代替GB4706.74一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74-2004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一3定义,对于正常工作、电动组件和包缝机的定义进行了代替;

-7标志和说明,对说明书的内容增加了一些要求;

-一-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对于包缝机的轮辐、切割刀片以及传动皮带与手轮增加了相应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飞跃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武政、罗虹、叶普昌、裴晓波、葛丰亮.

GB 4706.74-2004.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开展其他活动之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公开使用规范(PAS)和导则(以下通称为IEC).它们的制定通过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IEC的成员各国家委员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IEC联络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标准制定工作.IEC和世界标准化组织(IS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IEC有关技术问题的决议或协议是由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表述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IEC的以推荐性的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IEC以尽可能合理的努力来保证IEC的正确性,但不对用户的使用以及误解负责.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IEC转化为国家或地区性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中清楚地注明.

5)IE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IEC的某一项标准时 IEC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使用者应确保拥有所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7)IEC及其主管、雇员、后勤人员、代理机构包括独立的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及各IEC国家委员会,对使用或依靠IEC及任何IEC其他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任何自然消耗、各类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出版增值,都不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8)注意本部分中的参考标准,使用参考标准对本部分的正确使用是必要的.

9)本IEC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对此应引起注意.IEC组织不负责识别任一或该类专利权问题.

本部分是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本部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FDIS 表决报告61/2204/FDIS 61/2285/RVD

有关本部分表决情况的更进一步的材料可从上表的表决报告中查找.

本部分要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增补件一起配合使用.本部分是以IEC60335-1第四版标准(2001)为基础的.

注1:本部分中提及的“第1部分”是指IEC60335-1.

为了转化成:“电动缝纫机的安全要求”这一IEC标准.本内容对IEC60335-1的对应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

如果“第一部分”中的某特殊条款在“第二部分”中没有提及,则“第一部分”中的该条款可以合理地使用.如果在本部分中标明“增加”、“修改”或“代替”,则“第一部分”中对应的内容都要做相应的修改.

注2:在本部分中采用下列编号方式:

-对第1部分增加的条款、表格、图形从101开始编号;

除了在新增条款中的注和第1部分包含的注外,新增的注从101开始编号,包括那些代替的章节或条款;增加的附录用字母编号AA,BB,等等.

注3:在本部分中采用下列印刷体:一正文要求:印刷体;试验规范:斜体;一注释内容:小写印刷体.

正文中的黑体字在第3章中有定义,当1EC60335-1的定义涉及到形容词时,形容词和对应名词也采用黑体字.

在某些国家存在下列差异:

第1章:电动装置不适合安装在非电动家用型缝纫机上(美国).6.1:电动机控制器不分0类、0I类或1类结构(挪威).6.1:只允许Ⅱ类器具和Ⅱ类器具在家庭使用(荷兰).11.7:规定不同的循环周期(美国).19.7:家用缝纫机不进行该试验(美国).25.7:允许使用轻型电源线(美国).

技术委员会决定:本将保持不变,直至在IEC网页“http://webstore.iec.ch”说明的修订日期生效时以相关的数据修改.在此日期,本部分将被:

a)重新确认;b)废止;c)由修订版代替,或者d)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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