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9685-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了标准范围的表述; 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等术语和定义;修订了使用原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增加了对标准各部分附录的使用说明,删除特定调整了附录A的结构,将添加剂名单及其使用要求按照使用范围类别分别列于附录A的 迁移量和检验方法判定的内容:表A.1~表A.7中,列表中增加了FCA号、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分组编号三栏:修订了附录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增加了表A.1~表A.7的附录A中列出的添加剂的品种由958种扩充到1294种: 规定内容:增加了原卫生部2012年第5号、2012年第11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号、2013年第14号和2014年第14号公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规定;删除了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4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并调整了其他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 使用范围和限制接触的食品类型;一删除了2种水合物和使用范围为玻璃、金属、陶瓷和糖瓷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删除了同时列在GB2760-2014表A.2中的物质;删除了全氟烷基内烯酸酯共聚物等3种纸中用全氟化合物:-修订了1 6-己二胺、苯酚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等规定: 修订了附录A注中的着色剂纯度要求;-增加了附录B特定迁移总量限量要求:增加了附录C金属元素特别限制规定;-将附录A的注修订为附录D树脂缩写含义,附录D增加了原卫生部2011年第23号公告批准增加了附录E按照CAS号排序和按照中文名称排序的检索目录. 的树脂通用类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1范围
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
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基础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以下简称添加剂.
2.2最大使用量
在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所加入的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2.3最大残留量(QM)
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残留物质的毫克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残留的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数(mg/dm²)表示.
2.4特定迁移限量(SML)
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5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IL(T)]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其接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的最大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 允许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mg/kg),或食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6CAS 号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化学文摘登记号.
GB 9685-2016
2.7不得检出(ND)
所分析的目标物质在采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limit,DL)的分析方法检测时不应被检出.
2.8FCA 号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中国编码.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 应危害人体健康.3.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4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3.5列于GB2760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时,不得对所接触的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
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应同时符合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4.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见附录A.4.3特定迁移总量限量要求参见附录B.4.4金属元素特别限制规定见附录C. 4.5塑料材料缩写含义参见附录D,附录D用于描述各种塑料类材料的缩写含义,仅适用于本标准.4.6按照CAS号和音序排序的检索目录见附录E.
附录A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
A.1本附录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各表中添加剂按中文名称的字符、数字、英文字母及汉语拼音首字母的音序顺序排序,应同时符合表中各栏的规定.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列表的“最大使用量”一栏还列出了添加剂可以应用的具体塑料树脂类别,以树脂缩写表示.树脂缩写含文见附录D,具体树脂类别包括GB4806.6涵盖的树脂种类和其他已批准的树脂种类,A.3“SML/QM”一栏规定了添加剂的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SML(T)”一栏列出了应符合特 定迁移总量限量规定的物质以及相应限量.“SML(T)分组编号”一栏列出了表B.1中的SML(T)分组编号.相应添加剂迁移量之和应符合附录B中SML(T)分组编号所对应的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的规定.“最大使用量”、"SML”、"QM"和"SML(T)”无限量的情况表示无特别限制.“SML”和"SML(T)”均无限量的情况,添加剂的迁移量不得超过60mg/kg.A.4本附录中列出的添加剂如含有表C.1列出的金属元素,其使用应符合表C.1对金属元素特定迁移限量的特别限制规定. A.5某些添加剂因异构体的存在或其中成分比例不同等原因可能有一个以上的CAS号.有多种中文名称的同一添加剂,以CAS号为准,没有CAS号的添加剂以中文名称为准.A.6表A.1规定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FCA号、中文名称、CAS号、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A.7表A.2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涂料和涂层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FCA号、中文名称、CAS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 A.8表A.3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FCA号、中文名称、CAS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A.9表A.4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FCA号、中文名称、CAS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 A.11表A.6规定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FCA号、中文名称、CAS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A.12表A.7规定了其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硅橡胶等)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使用范围、FCA号、中文名称、CAS号、最大使用量、SML/QM、SML(T).SML(T)分组编号与相关限制性要求.A.13除本附录列出的添加剂外,符合以下规定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添加剂的相关规定;b)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2760的表A.2中列出的物质,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c)本附录中列出的酸、醇或酚类物质,其钠盐、钾盐和钙盐(包括酸式盐和复盐)也可使用,且符合相应酸、醇或酚类添加剂的限制性要求;本标准已列出的钠盐、钾盐和钙盐(包括酸式盐和复
盐),其使用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