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06-2012 烟用香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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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506-2012代替QB/T1506-2004

烟用香精

Tobaccoflavo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3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QB/T1506-2004《烟用香精》的修订.7.1).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勇成、徐静芳、徐易.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T1506一2004.QB/T1506-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 .

烟用香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烟用香精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09.74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5009.76食品添加剂中碑的测定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1540春料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4454.4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GB/T14454.4-2008,ISO280:1998,MOD)GB/T14454.6香料蒸发后残留物含量的评估(GB/T14454.6-2008,ISO4715:1978,MOD)GB/T14455.3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14455.3-2008,ISO875:1999,MOD)GB/T14455.5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GB/T14455.5-2008,ISO1242:1999,MO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香料fragrance/flavor substance

适合人类消费的具有香气和/或香味的物质.前者指能被人类鸣觉感知的物质:后者指使人类产生滋味(香气、味道和口感的综合效果)的物质.分子量一般小于300,具有相当大的挥发性,一般不直接消费,而是配制成香精用于加香产品后间接消费.按用途可将香料分为日用和食用两大类.

3.2

香精fragrance pound/flavoring

由香料和相应辅料构成的具有特定香气和/或香味的复杂混合物,一般不直接消费,而是用于加香产品后被消费.

烟用香精tobaccoflavoring

适合烟草制品加香的香精.它又可分为表香香精(Topflavoringfortobacco)及加料香精(Casingsnuce).前者是以挥发性香料混合物对各种原料烟叶经加湿、混合、切细、干燥后加香,目的是使制品的烟味或香气多样化,显出制品的特色,修正原料的不良性质,加强其良好性质:后者是调和烟味或发大多在切细原料烟叶前使用.

3.4

试样test sample

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3.5

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4要求

4.1 色泽: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4.2 香气: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4.3 澄清度: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溶混度(25C):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4.4

4.5 相对密度(20jC/20C):D±0.008.

4.6 折光指数(20C):m±0.005(适用于颜色较浅、均一澄清的产品)

4.7 酸值:AV大于20.0时,AVsm×(1±10%):AV不大于20.0时,AVm±20

4.8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xwm×(1±3%).

4.9砷含量(mg/kg):不大于3.

试验方法5

5.1 色泽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的评定-按GB/T14454.2的规定进行.

5.3澄清度的检定

将试样与标准样品分别置于同样大小比色管中至同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沿水平方向目测观察,应无差异.对于色泽很深的试样用该法不易观察时,则分别取1份试样和标准样品,各加等量70%(体积分数)乙醇,摇匀后分别置于比色管中至同刻度处,用上述方法观察.

5.4溶混度的评估按GB/T14455.3的规定进行,

5.5相对密度的测定按GB/T11540的规定进行.

按GB/T144544的规定进行.

5.6折光指数的测定

5.7酸值的测定按GB/T14455)5的规定进行.

5.8蒸发后残留物含量的评估按GB/T14454.6的规定进行.

5.9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5009.76的规定进行.

5.10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按GB/T5009.74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烟用香精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泽、香气、澄清度、溶湿度、相对密度、折光指数为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半年进行1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做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土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情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由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烟用香精应装于清洁、干燥、无杂味的聚乙烯塑料桶或铝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不超过30C的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不应小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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