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88.5-2016 轻工机械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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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5.020 分类号:Y90备案号:53749-2016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588.5-2016 代替QB/T1588.51996

轻工机械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ackag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3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1588.5-1996的修订,本标准与QB/T1588.5-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包装前要求(见4.1):增加了包装箱制作(见4.2):增加了包装后要求(见4.4): 增加了防护要求(见5);增加了试验方法(见6):增加了附录:汽车、火车、轮船、飞机、集装箱运输尺寸与质量界限(见附录A):对总则进行了增补和重新编排(见3,1996版的3):对包装标志进行了一些增补和重新编排(见7,1996版的7.1): 对装箱要求进行了增补和重新编排(见4.3,1996版的4.2);对随机文件进行了一些增补和重新编排(见8,1996版的7.2):删除了加固要求(见1996版的4.3):删除了抽样方法与检验规则(见1996版的6).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鸿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王建勤、张涵进、童向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 1588.5-1996.

轻工机械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轻工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包装的一般要求、包装要求、防护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934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7284框架木箱 GB/T10819木制底盘GB/T12464普通木箱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8924钢丝捆扎箱GB/T18925滑木箱

3一般要求

3.1产品的包装应经济、牢固、关观、实用并适合运输和装卸的要求.3.2产品包装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特点、重要性、精密程度、质量、储运条件和客户要求,选择适当的 内外包装形式、包装材料以及防护措施,确保产品贮存和运输的安全性.3.3在正常的储运和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产品24个月内)不因包装不当而产生锈蚀、发霉、机构失灵、精度降低、残损或散失等现象.3.4产品应经检验合格,随机备件、附件、专用工具及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做好防护处理后,方可进 行内、外包装.3.5产品的外包装主要以木箱为主,或其代用品,如:纤维板箱、倒花板箱、胶合板箱、竹胶合板箱、蜂窝纸板箱和瓦楞纸板箱等.3.6采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和集装箱运输的产品,包装箱尺寸可参照附录A相应运输工具的尺3.7产品包装的环境应清洁、干燥、无有害介质. 寸和质量制作.3.8包装箱的箱顶宜采用平顶,如不需海运且无堆码要求时也可采用非平项.贸易合同的要求.3.10对精度要求低的重、大型产品或零部件,可对产品的加工表面进行防锈处理后只做底盘或托盘的 局部包装.

4包装要求

4.1包装前要求

4.1.1产品在包装前应清理干净,需要防锈的表面均应除锈、清洗、涂油等;随机备件、附件、专用工具也应做必要的防锈处理.

4.1.2为使包装产品尺寸最小且储运安全,在不影响性能的情况下,产品上可移动的零部件应移到最 小外形尺寸位置,并加以固定,产品可拆卸的部分,如液压、气动、传动部件、电气装置等可做必要的拆卸.

4.2包装箱制作

4.2.4质量小于1.5t的产品或零部件,宜采用滑木箱包装,其制作方法应符合GB/T18925的规定: 其中质量小于0.2t的产品或零部件,可采用普通木箱或钢丝捆扎箱包装,其制作方法和型式应符合GB/T12464或GB/T 18924的规定.

4.3装箱要求

4.3.1产品装箱应根据装箱单的规定和数量进行,内包装上应附有标签以便识别.4.3.2产品在包装箱内应垫稳、卡牢或塞紧、固定,避免因振动等引起的滑落或散落等.4.3.3产品装箱时应尽量使重心位置居中并靠下,重心偏高的产品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明显 偏离中心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并在包装箱外给出相应的重心垂线标识.4.3.4产品上的液压、气动操纵装置和从产品上拆下的气管、水管、油管等应标明记号,装入主机箱、附件箱或另行包装,且不应与油脂接触.4.3.5电动机、电器仪表等应采用防潮或防锈包装材料密封包装,不应使用防锈油脂.对密封包装的4.3.6附件箱、备件箱等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并尽量固定在主机箱内的适当位置. 产品,其密封箱内应放置防锈缓释剂或干燥剂.4.3.7产品与包装箱内壁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与箱侧面距离不应小于30mm,与箱顶距离不应小于50 mm.4.3.8产品或零部件的重要金属加工表面不应与包装箱底板、紧固方木或压板直接接触,应用防锈、防潮及缓冲材料衬垫加以隔开. 4.3.9包装产品应用螺栓等将其固定在包装箱的底座上.若不能直接固定在底座上时,则可加枕木、撑木、泡沫塑料,并用压板和螺栓紧固.

4.3.10采用木质底盘或联运通用平托盘包装的产品,应将其紧固在底盘或托盘上.不适合底盘固定的圆柱状产品可用钢带等加以固定.不锈钢表面不应用钢带直接捆扎,必要时应在不锈钢表面放置塑料薄膜加以保护,4.3.11一个包装箱宜装入1台产品及所带附件、备件.体积较小、质量较轻的产品可一箱多装,每台 产品可单独装入分装箱内,但分装箱在合装箱内不应产生窜动,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应湿装.4.3.12一台产品若需分箱包装时,箱号应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分箱号,分母为总箱号,主机箱为一

号包装箱,

4.4装箱后要求

4.4.1质量在0.1t以下的包装产品应便于人力作业:质量在0.1t~1.51的包装产品应便于叉车作业: 质量在1.5t以上的包装产品应便于吊车作业.4.4.2包装货物经过起吊、堆码、跌落、运输振动和叉车装卸试验后,包装箱体、底盘及托盘应无明4.4.3包装产品质量不大于0.1t的做跌落试验:大于0.1t时不做跌落试验,做叉车装卸或起吊试验. 围之内.

显变形或破损,包装产品应无松散、渗漏、损伤或明显的移位,产品的性能、精度等应在规定的允许范

4.4.4包装产品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或出厂.

5防护要求

5.1防水要求

5.1.1需防水的产品,包装箱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在包装箱外部标识防雨标志.5.1.2防水材料应采用聚乙烯低发泡阻隔薄膜、复合薄膜、塑料薄膜、油纸等.5.1.3防水材料应平整并紧贴包装箱内侧,应尽可能使用整块材料.用拼接防水材料时可采用粘合或搭接方式,搭接方式应便于雨水外流,搭接宽度不应小于60mm,并用压板压紧钉牢.5.1.4包装箱的项板可采用单层防水材料或双层防水材料覆盖,单层防水材料衬在项板内壁,双层防 水材料分别衬在项板的内壁和外表面.外表面的防水材料应伸出箱四周壁板外侧100mm~150mm并使其折回紧贴壁板外表面,并用压板压紧钉牢.5.1.5大型包装箱可采用屋脊式或倾斜式顶盖,以改善防水性能.5.1.6当采用聚乙烯薄膜作防水材料时,不应直接与产品漆膜接触.

5.2防锈要求

5.2.1凡需防锈的产品应在包装前进行清洗与封存.从产品发货之日起,防锈有效期为12个月.特殊情况按供需双方的协议执行.5.2.2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防锈包装材料,防锈材料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常用

的防锈材料有:防锈油脂、气相缓蚀剂(纸)、可剥性塑料等.

5.3防震要求

5.3.2防震包装的产品应采用缓冲材料包装.常用的缓冲材料有:瓦楞纸板、蜂窝纸板、干木屑、碎纸屑、发泡塑料、海绵橡胶、塑料气垫、气垫薄膜和金属弹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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