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81-2011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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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781-2011 代替QB/T1781-1993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Methylanthranilate

[CAC (JECFA 1534) Methyl anthranilate M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QB/T1781一199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见4.1,1993年版4.1):

(1),是,甲

一一增加了“酸值:≤1”(见4.5);删除了“冻点”(1993年版4.5);一含量的测定用气相色谱法代替化学法(见5.6,1993年版5.4).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邻氨基苯甲酸甲酯》(代号为JECFA1534).

本标准与CAC(JECFA1534)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删除了“折光指数”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浦杰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华宝孔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华、徐易、蒋蓉、姚树兴、曹治.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T1781一1993《邻氨基苯甲酸甲酯》.本标准于1993年4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邻氨基苯甲酸甲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酯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邻苯甲酰胺甲酸钠、次氯酸钠、甲醇等为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的邻氨基苯甲酸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609:1985,IDT) GB/T11539-2008香料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359:1985,IDT)GB/T11540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1540-2008,ISO279:1998,MOD)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GB/T14455.5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GB/T14455.5-2008,ISO1242:1999,MOD)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化学名称:邻氨基苯甲酸甲酯CAS号:134-20-3分子式:CHON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151.16

4要求

4.1色状:无色至淡黄色带有蓝色萤光的液体或结品. 4.2香气:类似葡萄和橙的香气.4.3相对密度(25C/25℃):1.162~1.167.4.4溶解度(25℃):1g试样全溶于4mL60%(体积分数)乙醇中. 4.5酸值:≤1.4.6含量(GC):≥98.0%

QB/T 1781-2011

5试验方法

5.1色状的检定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或一洁净白纸上,用日测法观察.

5.2香气的评定 按GB/T14454.2的规定,

5.3相对密度的测定按GB/T11540的规定.

5.4溶解度的评估按GB/T14455.3的规定.

5.5酸值的测定 按GB/T14455.5的规定.

5.6含量的测定

5.6.1仪器

a)气相色谱仪:按GB/T11538-2006或GB/T11539-2008中第5章的规定:b)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6.2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11538-2006或GB/T11539-2008中10.4指定的方法测定邻氨基苯甲酸甲酯含量.

5.6.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06或GB/T11539-2008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

6检验规则

6.1等氨基苯甲酸甲酯应由生产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相对密度、含量为出厂检验项日,型式检验为 全项目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情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贴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QB/T 1781-2011

7.2包装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应装于清洁、干燥、无杂味的铝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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