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654 - 2013代替QB/T2654-2004
Hand clea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2654一2004《洗手液》的修订,与QB2654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修改了原材料要求的依据;修改了总活性物项目名称和指标要求;修改了汞、铅、砷及各项微生物试验方法的依据;修改了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要求的依据;修改了产品保质期;增加了洗手液产品类型和相应指标;增加了对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的指标要求;取消了甲醇、甲醛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技术有限公司、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文、何琼、张宝莲、冯焱、赵新宇、费云斌、杨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B 2654-2004.
洗手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的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具有清洁肌肤的洗涤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ISO607:1980,ISO2996:1974,MOD)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GB/T26396-2011QB/T 2951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QB/T 2952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3 产品分类和标记
3. 1 产品分类
洗手液产品分为普通型和浓缩型.
3.2产品标记
表1产品标记方式
产品类型普通型 浓缩型产品标记 QB 2654-2013 QB2654-2013(浓缩型)
注:标记中标准年代号可省略.未标执行年代号者,则为执行现行有效标准.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标记按所执行标准规定进行.商品名或使用说明中表明产品具有浓缩特性的为浓缩型(如采用浓缩、高浓度、加浓等词汇描述),否则为普通型.
4要求
4.1 基本要求
洗手液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GB/T26396一2011中对B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4.2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洗手液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要求普通型 浓缩型不分层,无明显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外观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感官指标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耐热:(40±2)C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稳定性 耐寒:(-5±2)C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总有效物/% 14理化指标 pH(10%水溶液,25℃) 4.0~10.0汞/(mgkg) 1铅/(mg/kg) 40神/(mgkg) 10菌落总数/(CFU/g或mL) 1000粪大肠菌群 不应检出不应检出微生物指标 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应检出霉菌和酵母菌/(CFU/g或mL)≤ 100
4.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外观5.1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2 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噢觉进行鉴别
5.3 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的试样两份,分别置于250mL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一份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另一份于(-5±2)°C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4 总有效物
一般情况下按GB/T13173一2008中第7章规定的A法进行测定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总有效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应按GB/T13173一2008中第7章规定的B法进行测定.
5.5 pH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测试温度为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试验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0%,混匀后测定.
汞、铅、砷和微生物5.6
按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7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进行试验.
检验规则6
按QB/T2951规定执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2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稳定性、pH,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4.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若4.1中原料指标要求为已知,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包装
按QB/T2952规定执行
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有效物时,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避免高温或冰冻,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不宜贮存在高温或冰冻的环境中.堆垛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应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8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销售包装的实际标注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