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Footwear-Rulesfordetermination of thesuitabil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一标准中对范围的规定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鞋靴产品的新帮面材料、新鞋底材料的试穿检验评估,以及通过试穿检验,判断植型、材料和/或工艺变化等对穿着性能的影响等.”:剩除对新式样的试穿要求:根据鞋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安排相应的试穿时间,增加了对组合变化鞋类产品试穿考察;增加了试验鞋的术语和定义,并增加了原有术语的英文;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受控鞋类的术语和定义:一删除了配双试穿:增加了对承试人员的选择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5)归口.
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达美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马鞋业有限公司、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先豪、闫宏伟、汪文彬、张筱其、戴建辉、林正忠、廖跃.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为专业标准ZB/TY75021-1990《皮鞋试穿检验规则》,1999年转化为轻工行业标准QB/T3640-1999《皮鞋试穿检验规则》,2004年第一次修订为QB/T2674-2004《皮鞋试 穿检验规则》,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鞋靴产品正式生产前的试穿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新帮面材料、新鞋底材料或采用新工艺制成的各类鞋靴的试穿检验和评估,以及通过试穿检验,判断檀型、材料和/或工艺变化等对穿着性能的影响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4333-2012鞋类合脚性评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承试人员subject试验期间、符合试穿要求的试验鞋穿着者.
3. 2 穿着日wearingday穿着8h(连续或不连续)为1个穿着日.
3.3试验鞋tested shoes 需要试穿检验的鞋.
4试穿条件
4.1试验鞋
试验鞋至少6双,最好包括一系列的鞋号.
4.2承试人员
进行评价:或者承试人员通常穿着的鞋号型与试验鞋相符.4.2.3承试人员应具有正常的感知和表达能力,经培训后能正确表达足部受力感觉. 4.2.2承试人员应身体健康,步态正常,试穿前6个月内下肢无重大疾病或损伤.4.2.4承试人员的性别、年龄、职业应能满足试验鞋设计对象的试穿要求.4.2.5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活动的鞋类,应是在试验期间从事这类特定活动的承试人员.4.2.6承试人员与要求试验的部门应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及时反应整个穿着试验的实际情况.4.2.7涉及衬里、内垫等掉色问题时,承试人员应穿白色袜子. 4.3试穿时间
4.2.1承试人员的脚型应是与试穿目的相适应的正常脚型.可按照QB/T4333一2012的要求对合脚性
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