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自动号码机
Automatic numbering ma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长城号码机有限公司、启东市久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贝长城号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泰文具有限公司、上虞市夏氏号码机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柏江、陈红圆、陆洪标、徐占林、张立锋、陈舜生、叶建华、夏收.
自动号码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号码机(以下简称“号码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文件、单据、凭证等编号用的号码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一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查计数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QB/T3826一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3832一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结构
号码机的结构及主要部件名称见图1.
说明:
1-手柄部件; 3-机架;2壳体; 4前盖;
QB/T4155-2010
5-墨盒架组件; 8字轮架组件:底板: 9后盖:7--动爪组件; 10---标志牌.
图1
4要求
4.1主要零部件的外观和结构组合
4.1.1手柄部件
号码机的手柄、柄管等塑料零件,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无裂缝痕迹,不应有明显的凹陷、线缝或模具接缝印痕.
4.1.2壳体
平整无曲翘,两侧高度对称相等,互相平行与底面成直角.外表面光洁,无夹伤痕、划痕、凹痕、裂缝等缺陷.
4.1.3.机架
平整无曲翘、毛刺,两侧平行与底面成直角,机柄铆合无松动,与底面成直角,无夹伤、弯曲变形.
4.1.4前盖
平整无皱痕、高度对称相等,螺孔位置与外壳螺纹孔吻合.
4.1.5墨盒架组件
无夹伤痕、划痕,两侧互相平行,与底面成直角,高度对称相等,毛毡不易自行脱落,印字完整,跳动正确.
4.1.6底板
无毛刺、划伤夹伤痕、曲翘变形,高度对称相等.
4.1.7动爪组件
平整无曲翘,动爪各齿间距均等,工作面倾角无毛刺,联数字迹清晰,且转动、移位灵活,跳动正确.
4.1.8字轮架组件
字符无损坏、断笔划,跳动正确,打号字迹清晰,符合使用要求.
4.1.9后盖
平整无毛刺、夹伤划痕,两侧平行与底面成直角.
4.1.10标志牌
字迹应清晰、不应有损坏或字迹模糊等现象.
4.2使用性能
4.2.1号码机的字脚偏移、字深、跳动压力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字脚偏移、字深、跳动压力
字脚偏移/mm 字深/mm 跳动压力/N6位以下 ≤0.25 6位、7位≥0.357位以上 8位以上 ≤50
4.2.2号码机应跳动灵活、跳号准确,字迹应无损坏、断笔缺画,联位跳动正确.
4.3耐腐蚀性能
号码机的外壳、前后盖、字壳等外表面镀层经中性盐雾试验后,应达到6级.
4.4自动跳号无故障次数
正常情况下使用,自动连续跳号应在10万次以上无故障出现.
5试验方法
5.1外观和结构感官检查.
5.2字脚偏移测定
采用专用深度百分表,测定号码字的表面至字底的深度.
5.4跳动压力的测定
将号码机置于平板上,使用压力计按在号码机的手柄圆盘上,使号码字下降至接触平板面,在4张70g的A4纸上,清晰打字.
5.5号码跳动准确性的测定
将全部号码拨至“0”位(除个位数),并将“0”字撤下,连续撤10次机柄,使号码字逐档进位正确.“0”字应进位时逐档升位,未进到时不应自动升起,也无自动陷落.
5.6联位跳动准确性的测定
任选三个联数方式,将联数指针调节到相应位置,每个联位做四次循环,在4张70g的A4纸上,以60次/min频率敲打,每次敲打手柄弹簧应回弹到位后进行第二次,各联位跳动正确.
5.7电镀层的盐雾试验
按QB/T3826的规定进行,喷雾周期为8h.结果按QB/T3832评价.
5.8自动跳号耐久性能试验
a)试验样本选用6位号码机;b)试验样本在专用试验机上试打,试验机施压频率为120次/min;d)试验结果应符合4.4要求.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的项目为4.1、4.2.
6.1.3出厂检验的抽样,按GB/T2828.2中特殊检验水平S-4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法进行,各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为6.5.
6.2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产品结构,关键工艺或者主要材料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时间,再重新投入生产时: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接收批中随机抽取.
6.2.3型式检验项目为4.3、4.4,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1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样品数量各为4只,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