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155-2010 自动号码机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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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155-2010

自动号码机

Automatic numbering ma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长城号码机有限公司、启东市久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贝长城号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泰文具有限公司、上虞市夏氏号码机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柏江、陈红圆、陆洪标、徐占林、张立锋、陈舜生、叶建华、夏收.

自动号码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号码机(以下简称“号码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文件、单据、凭证等编号用的号码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一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查计数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QB/T3826一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3832一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结构

号码机的结构及主要部件名称见图1.

说明:

1-手柄部件; 3-机架;2壳体; 4前盖;

QB/T4155-2010

5-墨盒架组件; 8字轮架组件:底板: 9后盖:7--动爪组件; 10---标志牌.

图1

4要求

4.1主要零部件的外观和结构组合

4.1.1手柄部件

号码机的手柄、柄管等塑料零件,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无裂缝痕迹,不应有明显的凹陷、线缝或模具接缝印痕.

4.1.2壳体

平整无曲翘,两侧高度对称相等,互相平行与底面成直角.外表面光洁,无夹伤痕、划痕、凹痕、裂缝等缺陷.

4.1.3.机架

平整无曲翘、毛刺,两侧平行与底面成直角,机柄铆合无松动,与底面成直角,无夹伤、弯曲变形.

4.1.4前盖

平整无皱痕、高度对称相等,螺孔位置与外壳螺纹孔吻合.

4.1.5墨盒架组件

无夹伤痕、划痕,两侧互相平行,与底面成直角,高度对称相等,毛毡不易自行脱落,印字完整,跳动正确.

4.1.6底板

无毛刺、划伤夹伤痕、曲翘变形,高度对称相等.

4.1.7动爪组件

平整无曲翘,动爪各齿间距均等,工作面倾角无毛刺,联数字迹清晰,且转动、移位灵活,跳动正确.

4.1.8字轮架组件

字符无损坏、断笔划,跳动正确,打号字迹清晰,符合使用要求.

4.1.9后盖

平整无毛刺、夹伤划痕,两侧平行与底面成直角.

4.1.10标志牌

字迹应清晰、不应有损坏或字迹模糊等现象.

4.2使用性能

4.2.1号码机的字脚偏移、字深、跳动压力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字脚偏移、字深、跳动压力

字脚偏移/mm 字深/mm 跳动压力/N6位以下 ≤0.25 6位、7位≥0.357位以上 8位以上 ≤50

4.2.2号码机应跳动灵活、跳号准确,字迹应无损坏、断笔缺画,联位跳动正确.

4.3耐腐蚀性能

号码机的外壳、前后盖、字壳等外表面镀层经中性盐雾试验后,应达到6级.

4.4自动跳号无故障次数

正常情况下使用,自动连续跳号应在10万次以上无故障出现.

5试验方法

5.1外观和结构感官检查.

5.2字脚偏移测定

采用专用深度百分表,测定号码字的表面至字底的深度.

5.4跳动压力的测定

将号码机置于平板上,使用压力计按在号码机的手柄圆盘上,使号码字下降至接触平板面,在4张70g的A4纸上,清晰打字.

5.5号码跳动准确性的测定

将全部号码拨至“0”位(除个位数),并将“0”字撤下,连续撤10次机柄,使号码字逐档进位正确.“0”字应进位时逐档升位,未进到时不应自动升起,也无自动陷落.

5.6联位跳动准确性的测定

任选三个联数方式,将联数指针调节到相应位置,每个联位做四次循环,在4张70g的A4纸上,以60次/min频率敲打,每次敲打手柄弹簧应回弹到位后进行第二次,各联位跳动正确.

5.7电镀层的盐雾试验

按QB/T3826的规定进行,喷雾周期为8h.结果按QB/T3832评价.

5.8自动跳号耐久性能试验

a)试验样本选用6位号码机;b)试验样本在专用试验机上试打,试验机施压频率为120次/min;d)试验结果应符合4.4要求.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的项目为4.1、4.2.

6.1.3出厂检验的抽样,按GB/T2828.2中特殊检验水平S-4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法进行,各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为6.5.

6.2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产品结构,关键工艺或者主要材料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时间,再重新投入生产时: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接收批中随机抽取.

6.2.3型式检验项目为4.3、4.4,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1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样品数量各为4只,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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