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渔船玻璃钢装件 通用技术要求
SC 152.1-86
本标准为渔船用玻璃钢制品的通用技术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钢渔船船体的建造.
渔船用玻璃钢制品应按统一规定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2 制品材料采用通用性不饱和聚酯树脂,用中碱玻璃纤维方格布增强.3 玻璃钢制品调胶,成型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0~30℃之间,湿度80%以下.4 成品表面应平整、光顺,不应有流胶、皱结、分层及较大气泡等明显缺陷.5 对制品的模具材料及型式、材料要求、树脂基体的配制,成型方法及技术要求按CB/Z180一80《船用玻璃钢制品手糊成型工艺》的要求.8
机械性能要求:玻璃钢材料的机械性能要求见下表.
指 性 弯曲强度 拉伸强度 冲击强度玻 能 拉伸、弯曲弹性模数 含胶MPa M Pa E N.cm/cm2N/cm(kgf/cm²) (kgf/cm²) (kgf/cm2) (kgfcm/cm²) %166.6~215.6 147.0~215.6 0.98~1.47×10 1764~2450粗 布 (1700~2200) (1500~2200) (1~1.5×10s) (180~250) 50~58布 176.4~225.4 147.0~196.0 0.98~1.27×10 1470~2158 50~55(1800~2300) (1500~2000) (1~1.3×10) (150~220)
7 制成品应有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合格后应具有下列标志:8
2. 制造厂名称或标记;型号和标准号:b.c. 生产年月或生产批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标准室和上海渔轮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