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003.62/.63
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graphical symbolsconcerning consumer interest
本标准是参照ISO/copolco1984年第77号文件附件3《消费者对图形符号的要求》制定的.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符号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应用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作为设计与消费者有关图形
本标准只适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其他图形符号.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其范用包括:
a.消费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出现的图形符号:
b.与消费者有关的公共和服务场所用图形符号.
其作用是帮助消费者识别、使用、安装、贮藏、保养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特别是安全危险告等.
2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设计要求
2.1设计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时,应确定其必要性,避免围形符号过多,造成消费者识别和记忆的困难.
2.2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应醒目请晰、通俗易懂、易辨易记.
2.3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应在形象化的前提下,尽量简化.
2.4设计人员要全面、正确地了解图形符号的使用环境,并根据具体情况设计适用于消费者的图形符号.必要时可将图形符号制成可触模型式或附加可触摸的等效装置.
2.5图形符号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在消费者中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在“弱”消费者(例如:儿童、文盲、残疾人等)中进行验证.
2.6必要时可用简要文字辅助说明图形符号的含义,(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时)以利于消费者对符号含义的理解.
在使用文字说明时、应明确地表现出图形符号与该文字说明之间的对应关系.
组图形符号应协调一致. 2.7设计与消费者有关的图形符号时,应尽量采用已标准化的图形符号,对于必须同时使用的成
3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应用要求
3.1在不同种类产品和不同的使用范国内,相同的功能应用相同的图形符号表示.
3.2图形符号与产品的商标应在外形上有明显区别,当两者并列时应有适当间距.
3.3为了使图形符号醒目和清晰,要保证符号和背景的色调对比效果.特别对于各类人身安全的图形符号要符合GB2893一82《安全色》的有关规定.
3.4为避免图形符号在自然条件和人为作用下的褪色,甚至损坏,要重视制作技术,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延长使用寿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提出,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铁良、姚竞志、王征、贾文华、牛素新、王国权、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