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FL0102
军工产品定型程序和要求
Procedureandrequirementsforevaluation andvalidation ofmilitary products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军工产品定型程序和要求
GJB 1362-92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s forevaluetlon and validation of military product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定型的程序和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军工产品(不含战略核武器)的定型工作.鉴定产品的考核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文件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1986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军工产品定型项目审批权限和各定型委员会工作分工暂行规定》197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1987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
3定义
3.1一级定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的简称.
按产品类别区分设立的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的简称.
3.3定型
定型是国家对军工新产品进行全面考核的主要形式,确认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3.4设计定型
设计定型是国家对军工新产品性能进行全面考核,以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
3.5生产定型
生产定型是国家对工产品批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以确认其达到批射生产的标准.
3.6一级定型产品
一级定委审批定型的军工产品的简称.具体项目按《关于军工产品定型项目审批权限和各定型委员会工作分工暂行规定》划分.
3.7二级定型产品
二级定委审批定型的军工产品的简称.具体项目按《关于军工产品定型项目审批权限和各定型委员会工作分工暂行规定》划分.
3.8鉴定产品
不进行定型以鉴定方式考核的军工产品.
3.9新产品
研制、改型、革新、测绘仿制、功能仿制产品的统称.
3.10定型样品
用于定型试验和定型审查的产品.
3.11定型试验单位
一、二级定委认定(或指定)的负责定型试验的单位.
4一般要求
4.1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定型条例》)和一级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
4.2军工产品定型应遵守以下原则:
d.单件生产的或技术简单的产品不进行定型,可以签定方式进行考核.组织鉴定的部门可参照《定型条例》和本标准确定考核的内容.方法并办理批准手续:
e.凡能独立考核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应在产品定型前进行鉴定;
g.由国外购买(引进)的产品配套于国内已定型产品使用时,凡影响主产品基本性能的,在正式列装前应组织试验和鉴定;
h.产品设计定型时,原则上不得遗留技术问题.产品的主要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批准设计定型;非主要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必须经使用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设计定型.
4.3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a.经过设计定型试验,证明产品的性能达到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b.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c.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完整、准确,验收技术条件及使用说明书等齐备:e.构成产品的配套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等有供货米源. d.产品配套齐全:
4.4军工产品的生产定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a.具备成套批量生产条件.质量稳定;b.经试验和部队试用,产品性能符合批准设计定型时的要求和实战需要;c.生产与验收的各种技术文件齐备;d.配套设备及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4.5军工产品设计定型一般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a.申请设计定型试验;b.制定设计定型试验大纲:c.组织设计定型试验;d.申请设计定型;e.组织设计定型审查:f.审批设计定型.
4.6军工产品生产定副一般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a.组织试用;b.申请生产定型试验;c.制定生产定型试验大纲: d.组织生产定型试验:e.申请生产定型;f.组织生产定型审查:g.审批生产定型.对于不进行生产定型试验的产品,试用完成后即可申请生产定型.
4.7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每年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下一年度一、二级定型产品的定型计划和定型试验计划.定型计划报二级定委,定型试验计划报定型试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二级定委.
5详细要求
5.1设计定型
5.1.1设计定型样品
样品应满足下列要求:
a.产品研制单位应按《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的工程研制阶段的要求,设计、试制设计定型样品并进行了鉴定性试验,证明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已经解决性能能够达到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b.样品的技术状态经使用部门和主管研制部门审查核定并已冻结;
c.样品数量应满足设计定型试验大網或试验规范的要求;
d.具备了定型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主要有:总工程师签署的产品规范(技术条护说明书(初稿)等.
5.1.2试验申请
样品满足5.1.1条的要求并征求军代表室的意见后,研制单位可向二级定委申请设计定型试验.申请报告一般包括:研制工作概况、样品数量、状态、研制试验或工厂鉴定试验情况及结果(可列为附件)、对定型试验的要求和建议等.
二级定委认为产品具备了设计定型试验条件,即可安排试验工作.
5.1.3试验大纲
试验大纲由定型试验单位根据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以及国家试验规范拟制,征求研制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在部队进行试验时,试验大纲可由使用部门组织拟制.试验大纲报二级定委审批后实施.
试险大纲的内容通常包括:
a.编制大纲的依据:b.试验目的、意义;c.参试样品数量及试验任务区分;d.试验项目、内容和方法;e.试验数据处理原则、方法和合格判定准则;.主要测试设备名称、精度; g.试验网络图和试验的保障措施及要求.
5.1.4试验组织实
5.1.4.1设计定型试验一般包括试验基地(含试验场、试验中心)试验和部队试验.二级定委品的战术技术性能:部队试验主要考核产品的战术使用性能,部队试验一般应在试验基地试验完成后进行两种试验内容,应避免重复.
定型试验单位应严格按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如需变更大纲内容,应征得研制、使用单位同意并报二级定委批准.
5.1.4.2试验由定型试验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二级定委可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试验.
5.1.4.3试验--般按以下原则确定试验顺序:
a.先进行技术性能试验,后进行战术性能试验.只有技术性能试验合格后才能转人战术性能试验;
h.光进行地面试验,后进行飞行或航行试验.只有地面试验合格后才能转入飞行或航行试验:
c.先进行产品的单项试验,后进行综合试验.只有单项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综合试验:
d.先进行静态试验、后进行动态试验;
e.先进行室内试验,后进行外场试验.
5.1.4.4试验过程中.产品出现危及安全或影响性能指标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难以排除的故障时,定型试验单位应中止试验并立即报告二级定委,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经修改设计或排除故障并通过试验证明问题确已解决经二级定委批准后,方可恢复或重新试验.
5.1.4.5试验阶段,产品研制单位应作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