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3035-1997 舰船辅锅炉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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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3035-97

FL4410

舰船辅锅炉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uxiliaryboilers of naval ships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舰船辅锅炉通用规范

GJB 3035-97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uxiliarybollers of naval ship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用辅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的锅壳式锅炉.

1.2适用范围

1.3分类

a.燃油锅护;b.废气锅炉;c.燃油废气组合式钢炉.

1.3.1铜炉按能源种类分,可分为:

1.3.2锅炉按本体结构分,可分为:

a.水管锅炉;b.烟管锅炉;c.烟水管混合式蜗炉.

1.3.3本规范所称的“小型锅炉"系指蒸发量不超过1t/h,且工作压力不超过0.8MPa的锅炉.

2引用文件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7685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 GB 11038-89 船用辅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液压试验方法GB/T 14649 93 船用辅蜗炉机组性能试验规范GJB 14.1A-89 舰船轮机规范水面舰船GJB 15.284 规船轮机规范轮机材料GJB 150.1886 CB334788 船用辅锅炉油漆、绝热、包装技术条件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CB3348-88 船用钢壳式辅锅炉本体总装技术条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997-11-05发布

1998-05-01实施

CB 3463-92 船用辅钢炉型号编制方法CB/T 3161 - 92 船用辅锅炉控制箱技术条件CB/T 3487- 92 焊接钢质助片管CB/T 3752 96 ZB U41 001-90 机械压力式燃烧器 船用辅锅炉螺纹管ZB U41 002 -90 船用辅锅炉人孔装置ZB U41 003-90 船用辅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ZB U41 005 90 ZB U41 004 - 90 船用辅锅炉手孔装置船用辅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可靠性

锅炉在正需的维护保养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应能安全可靠地工作.锅炉的可靠性应满足在规格书(合同)中对产品提出的指标要求.

3.3材料

3.3.1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板、钢管和锻件所选用的材料应是钢炉专用材料,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GJB15.2规定的要求.

3.3.2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1038中第3.1.2.1条的要求,并符合相应的焊材标准.

3.3.3钢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和焊接材料都应具有材料制造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

3.3.4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和焊接材料都应进行复验,其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试验方法与 检验规则应符合ZBU41005规定的要求.

3.4设计

3.4.1锅护的设计及强度计算锅炉的设计及强度计算应符合GJB14.1A的有关规定.

3.4.2锅炉的特性参数

钢炉主要的设计和工作特性参数为:a.设计压力,MPa:b.工作压力,MPs; c.额定燕发量,/h;d.额定蒸发量时的锅炉效率,%;e.燃油种类;f.安全阀开启压力,MPa;g.额定(MCR)/常用(航工况)废气量,kg/h; h.废气进口温度,C;i.废气允许背压,Pa.

3.4.3锅炉的组成

钢炉一般应包括下列设备和系统:

a.钢炉本体; b.燃烧器;c.燃油系统;d.鼓风系统;e.给水系统; f.控制系统;g.锅炉附件.

3.4.4铜炉本体

3.4.4.1锅炉本体应采用焊接结构.其结构要求、焊接要求、焊缝检查及总装要求除应符合GJB14.1A外,还应符合ZBU41003、GB11038、CB3348的有关规定.

a.水管钢护的最低水位高出录高受热面应不小于100mm,对烟水管混合式锅炉,当烟气温度不超过475℃时,最低水位不受限制;b.卧式烟管锅炉的最低水位应高出燃烧室或烟管顶部不小于75mm,对多次国程的烟管钢炉可适当减少: c.立式竖烟管锅炉最低水位应不低于二分之一烟管高度.当舰船横倾4时,最低水位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3.4.4.3锅炉本体内部附件一般由下列部件组成:

8.集汽管;

b.上排污漏斗,上排污漏斗应安装在高出最低水位25mm至低于正常水位25mm范围内,漏斗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能将全部蒸发面上的污物排除.小型锅护可根据需要设置;

c.给水管,当锅炉工作压力大于1.6MPa时,给水管与锅筒的接点处必须考虑采用保护套管的结构形式.

3.4.4.4锅炉本体外表面包扎绝缘材料后连续运行时外整温度一般应不超过60℃.

3.4.4.5锅炉的底座应能适应锅炉本体的热胀.

3.4.4.6锅炉本体焊后热处理按GB11038中3.3条的规定.

3.4.4.7钢炉本体制成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后,应进行1.5倍设计压力的液压强度试验;若有热处理要求的钢炉,则应在热处理后进行该项试验.

3.4.5燃烧器

3.4.5.1锅炉可选用“机械压力式”、“转杯式”或”蒸汽(空气)雾化式“燃烧器.

3.4.5.2燃烧器应满足锅炉110%额定蒸发量的需要.

3.4.6燃油系统

3.4.6.1锅炉的燃油系统一般包括油泵、滤器、压力表、安全阀、电磁阀、速关阀等.

3.4.6.3泵应是自吸式,应能供应各工况下所需的燃油量并与燃烧器相匹配.3.4.6.5当燃油为重油面在泵出口管路上装有二次加热器时,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排出的3.4.6.6当二次加热采用电加热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在有电流通过时全部加热器件始终 燃油应引至安全地点.都浸泡在油液中,而且器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220℃.3.4.6.7滤器应能保证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清洗.3.4.7鼓风系统3.4.7.1被风系统应包括风机、风压检测仪和风量调节装置. 3.4.7.2风机的排量应满足锅炉最大负荷时所需的风量,风机的风压应能克服锅炉最大负荷时管道内空气的流动阻力.:3.4.7.3风量调节装置应与燃油量的变化相匹配,使蜗炉在整个负荷的变化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燃烧.3.4.8.1钢炉的给水系统一般包括给水泵、滤器、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表、给水阀等. 3.4.8给水系统3.4.8.2锅炉一般应设置两台独立动力的给水泵,在任一台给水泵发生故障停止工作时,另一台给水泵能替代工作.对于小型锅炉可只设一台给水泵.炉的正常工作.小型锅炉可仅设一套.3.4.8.4给水阀一般由截止阀和止回阀组成.截止阀应安装在止回阀和锅炉之间,并直接安装在锅炉简体上.战斗舰短用锅炉的给水阀可为截止止回阀.3.4.9锅炉附件3.4.9.1一般要求 a.钢炉附件一般由法兰连接,通径小于20mm的锅炉附件可采用螺纹连接.b.钢炉附件以2倍锅炉设计压力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以1.25倍锅炉设计压力进行液压密性试验.给水阀以2.5倍钢炉设计压力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以1.5倍锅炉设计压力进行液压密性试验.3.4.9.2安全阀 a.每台锅炉应设置两只安全阀.小型锅炉可仅设置一只安全阀.b.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炉简体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蜗炉简体之间,不得装有其它阀门.3.4.9.3水位表 a.每台锅炉应设置两只平板玻璃水位表.小型钢护可装一只平板玻璃水位表.b.水位表一般应装设速关阀,并根据需要装设开关传动装置.小型锅炉可免装速关阀.水位表的蒸汽连通管和水连通管应能分别吹洗.c.水位表可用连接管直接安装在锅护筒体上或装在内径不小于50mm的管柱上,管柱用连接管与钢炉连通.连接管应尽可能短,其结构应有足够的刚性.连接蒸汽部分的连接管,应 4

3.4.6.4燃油总管上应装有速关阀,该阅应布置在炉前易于操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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