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会MSC.496(105)决议 (2022年4月28日通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定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修正程序,
在其第105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按本公约第V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
2.按本公约第V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23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向秘书长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构造一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II-1章
D部分
电气设备
第42条-客船应急电源
12.2.2.3替换如下:“.3第IV/11.1.1和IV/11.1.2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第43条-货船应急电源
22.3.2.3替换如下:“.3第IV/11.1.1和IV/11.1.2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第IⅢ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第6条-通信
31.2、2.1、2.1.1、2.1.2和2.2替换如下:[周] 2[留空]
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和搜救定位装置相关的规定已移至第IV章(参见MSC.496(105)决议).1和2故意留空以免对现有条款重新编号.“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IV章
4第IV章的文本替换如下:
“"A部分 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货船.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以及300总吨及以上的2本章不适用于在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船闸
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航行的船舶,而这些船舶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本规则.1
3本章的规定不应妨碍遇险的任何船舶、救生筏或人员使用任何方法以引起注意、表明其位置并获得援助.
1此类船舶为安全目的而受有关无线电的特殊要求约束,这些要求毅于加拿大与美利坚合众国的有关协议内.
第2条-术语和定义
1就本章而言:
.1 AIS-SART系指能在AIS 专用频率(161.975 MHz(A1S1)和1162.025 MHz(A1S2))上工作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应答器.2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系指在船舶通常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无线电通信.3连续无线电值班系指有关的无线电和监听值班不应中断,除非当船舶接收能力由 于自身通信被削弱或阻塞时,或当设备处于定期维护或检查时,而引起短暂间隔.4数字选择呼叫(DSC)系指使用数码,使一个无线电台与另一个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和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ITR-U)有关建议案的一种技术.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系指在406.0-406.1MHz频带上工作的能将遇险警报 通过卫星发送至救援协调中心和发送现场定位信号的应答器.6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除遇险、紧急和安全信息通信以外的通信..7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执行第4.1.1条规定的功能的系统..8GMIDSS识别码系指可发送的用于唯一识别船舶或其相关救助艇和救生艇筏的信 息.这些标识是船舶呼号、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EPIRB十六进制识别码、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识别码和设备序列号.9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教生艇筏或人员.有关的其他紧急信息..11雷达SART系指在9.2-9.5GHz频带中的雷达频率上工作的搜救应答器.12《无线电规则》系指对任何给定时间实施的《国际电信章程和公约》进行补充的《无线电规则》.13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系指通过卫星系统工作并经本组织认可,在GMDSS中使用 的任何业务..14在406MHz上的卫星业务系指通过覆盖全球的卫星系统设计用于探测在406.0-406.1MHz频带上发送的EPIRB的业务.15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颊(VHF)毒岸电台的无 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16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3.17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由船载船舶地面站支持的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所覆盖的区域.
18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2本章所使用的并在《无线电规则》和可能经修订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索与教助公约》中已定义的其他术语和缩写语,具有与该规则和SAR公约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参见(海上安全信息(MSI)IMO/IHO/WMO联合手册》(经修订的MSC.1/Circ.1310通函).3参见《关干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业务的规定》(MSC.509(105)决议).
第3条-免除
1虽然缔约国政府认为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但主管机关可准予个别船舶部分地或有条件地免除第7条至第11条的要求,只要:
.1此类船舶符合第4条的功能要求:和.2主管机关已考虑到这些免除对船舶安全业务总体有效性的影响.
2按本条1所准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如果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执行第7条至第1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或.2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其配备所依据的海区或多个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
3各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报告按本条1和2准予的免除并阐明准予免除的理由.
应通过本组织的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报告免除,参见《按1974年SOLAS公的及其修正案签发免除证书》(经修订的 SLS.14/Circ.115通函).
第4条-功能要求
1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均应能:
.1执行下述GMDSS功能:.1由至少两台分开的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且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2接收岸对船遇险警报转发: .3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通险警报:.4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5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6发送和接收定位信号:6 .7接收MSI:.8发送和接收紧急和安全通信:和.9发送和接收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和
2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应注意船舶执行GMDSS功能应使用《免误发遇险警报指南》(MSC.514(105)决议).6另参见第V/19.2.3.2和V/19.2.4条(视情况)应注意船舶在港口时可能有必要接收某些海上安全信息.
第4-1条-GMDSS卫星业务提供商
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对GMDSS的认可移动卫星业务,按本章规定确定评估、认可、评审和监管的衡准、程序和布置.
8参见《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移动卫星通信系统配备衡准》(A.1001(25)决议) 和(未来GMDSS卫星业务提供商导则》(MSC.1/Circ.1414通函).
91并不要求每一缔的国政府提供无线电通信业务.2《无线电规则》第48.1条适用于海岸站和沿海地面站的工作.
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
1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这些业务是:
.1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2在406MHz频率上的卫星业务:.3在156MHz~174M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4在4 000kHz~27 5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和.5在415kHz~535kHz及1 605kHz~4 0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海上移动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1各缔约国政府还应在计划取消任何此类业务或任何 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区建立的移动卫星业务和特定岸基设施前及时充分地通报本组织.
参见《关于全球海上通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业务的规定》(MSC.509(105决议). 参见《关于作为世界范围航行警告业务一部分的NAVTEX系统的实施)(A617(15)决议).等约国政府送交的信息可通过GISIS获得.
第5-1条--GMDSS识别码
1本条适用于在航线上航行的船舶.
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确保做出适当安排以登记GMDSS识别码,并使教助协调中心全天24h能获得这些识别码.如适合,缔约国政府应向保存这些识别码登记的国际组织(比如ITU海上移动接入和检索系统(MARS))通报所授予的识别码.
C部分
船舶要求
第6条-无线电装置
除非按第3条已免除外,无线电装置应能符合第7条的要求以及第8、9、10或11条的 1每艘船舶应设有在其整个预定航程中均能符合第4条所述功能要求的无线电装置:要求(视预定航程所通过的海区或多个海区而定).
2每台无线电装置应:
.1位于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位置,确保电.2位于能最大程度确保安全和可操作的位置: 磁兼容性,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照明:和
.5清楚地标明供无线电装置操作员使用的GMDSS识别码,如适用
3航行安全所需的VHF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室指挥位置附近,可供立即使用,必要时,应具有能从驾驶室两灵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施,此要求可由手提式VHF设备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