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91-FS-2015-3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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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FS-2015-31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

咨询通告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目录

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5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10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2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7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1 0<W≤1.51.5<W≤4 1. 5<W≤7I 4<≤15 7<≤25IV 15<w≤116 25<≤150V 植保类无人机VI 无人飞艇VII 可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1、ⅡI类无人机 注1:实际运行中,I、II、ⅢI、IV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1、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 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1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 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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