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五号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
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科技、地方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本市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绿色建筑数字化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全过程、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