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电话应当于30分钟内、书面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事故信息.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接报后立即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有关要求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第七条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和有关单位及
人员概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处置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先期事故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
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并及时、主动向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协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邻近地区请求支援.
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省住建厅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或提请上级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十一条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