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48-2025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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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天 東津市地方 标准

DB12/T 748-2025代替DB12/T748-2017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ercial plex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修改变化如下: 本文件代替DB12/T748-2017《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与DB12/T748-2017相比,除编辑

a)修订了消防救援机构名称(见5.4.2,2017年版5.4.3):b)删除了2017年版消防安全职责4.1.1、4.1.2、4.1.3、4.3.1的内容:c)修订了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见第4章,2017年版4.1.4、4.1.5、4.2、4.3、4.4):d)修订了2017年版5.1.1条的内容,增加了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前的消防安全管理(见5.1.1):e)删除了2017年版5.1.2条的内容:f)增加了局部装修时防火安全的内容(见5.1.2):g)增加了局部装修时动火安全的内容(见5.1.3):h)增加了局部装修时做好防火分隔措施的内容(见5.1.4):i)增加了擅自改变原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应对措施(见5.1.5):j)修订了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的内容,删除了2017年版5.3.1条中的c、d、f项内容(见 5.2.1,2017年版5.3.1):k)删除了2017年版5.3.2、5.3.3、5.3.4、5.3.5条的内容:1)增加了公共区域用电设备和充电设施的管理(见5.2.2):n)增加了先进消防技术设施的管理(见5.2.4):o)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见5.2.5):p)增加了部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见5.3):q)修订了火灾隐患整改的内容(见5.4.1、5.4.2,2017年版5.4):r)增加了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的内容(见5.4.3).

m)增加了不同业态从业人员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求(见5.2.3):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东区消防教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苑军、丰皓、刘君虎、施云献、张洋、袁卫、韩尚泰、刘敬云、张涛、周靖轩、窦丽洁、仇继莹、赵鹏、王继栓、何国富、李雨声.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2/T748-2017;

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一般规定、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 2

亚安全区sub security zone

在商业综合体内部划出具有较大体量或空间高度的区域范围,在此区域范围内对可燃物进行控制,并与邻近区域之间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控制火灾和烟气侵入区域内,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暂时的安全过渡空间,为消防救援力量侦查火情及展开扑救提供暂时安全的场所.

3.3

微型消防站micro fire station

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有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固定地点,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开展灭火救援的单元组织.

4一般规定

4.1商业综合体的产权方、使用方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形成“检查、整改、奖惩"的自我管理机制.

4.2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逐级和岗位责任制,明确 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至少一次:b)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c)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 d)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e)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奖惩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DB12/T 748-2025

f)建立微型消防站,与国家消防教援队伍形成联勤联动机制:g)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商业综合体,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专家论证意见,对照检查,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4.3多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各独立产权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其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同时接受商业 综合体共同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统一管理.

4.4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对外招商时,不能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疏散通道、中庭及亚安全区等非营业性公共区域作为经营面积对外出租、使用:b)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知承租人及时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经专家评审的商业综合体, 应及时告知原消防审批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特殊要求且不得擅自更改:c)组织实施对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同时负责管理承租人对局部建筑消防设施的改造施工,督促承租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进行安装、检d)定期分析研判火灾风险,分层级组织开展火灾风险排查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分区域建立应急 查、维护,并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教援力量.

4.5承租人应与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a)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b)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c)熟知承租区的火灾危险性,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组织扑教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d)装修施工时,落实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进 行安装、检查、维护,不拆改破坏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私搭阁楼、仓库.

5消防安全管理

5.1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管理

5.1.1商业综合体改扩建、室内外装修及使用功能变更等装修改造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前,承租人应预先向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报备, 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施工单位应向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登记报备,并按需求限量使用,存量不超过一天使用量,使用后及时清除.

5.1.2商业综合体装修改造工程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分隔等原有消防设计,如确 需改变,产权人和承租人应协商一致并重新进行消防设计.

5.1.3施工单位责任人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的落实,动火作业应经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营业结束前严禁施工.在容易引发火灾的区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发现火灾危险及时处置.每日施工结束后,应有专人对现场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4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对于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施工现 场,可以降低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要求.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区域消防设施完好,确有暂停或屏蔽消防设施需求的,应制定专门处置预案并安排专人监护加强防范.

5.1.5对于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商业综合体,不应擅自改变原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确定的亚安全区疏散、防火单元分隔等相关技术措施,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消防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

5.2日常管理

5.2.1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公共使用的疏散通道、亚安全区等区域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并应落实以下措施:

a)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如实填写记录,发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等现象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b)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 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c)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疏散通道,禁止在疏散通道内开设门、窗、洞口,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救援窗上安装栅栏、隔断或设置管线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设置电磁门锁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同时还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 并定期进行测试:d)商业综合体闭店后仍营业的商铺应制定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在,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单独管理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5.2.2商业综合体内公共区域放置的娃娃机、按摩椅、自动贩卖机、广告灯箱等用电设备所需要的临时电气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方进行安装、敷设,扫地机器人、共享充电宝等充电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不应私拉乱接电线,用电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

5.2.3不同业态从业人员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符合以下要求:

a)分类制定培训计划,人员上岗前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b)结合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和所在岗位的火灾风险特点和防火措施开展培训,如:餐饮场所的厨房、超市的仓库冷库、冰雪活动场所的制冷机房、儿童游艺教育培训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及影院等:c)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扑教初期火灾及引导人员疏散技能等.

5.2.4商业综合体内视频图像火灾探测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物联网设备、可燃气体报警系 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施应纳入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5.2.5电动自行车不应在商业综合体内通行,不应擅自在商业综合体内停放、充电.

5.3重点部位管理

5.3.1新能源车展销场所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识,并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b)协同商业综合体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应对突发事件24h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c)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增设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宜设置快速响应喷头,提升火灾早期预警、报警及灭火能力:d)不宜在展厅内设置充电设施,确有需要时,不应采用快充设施,闭店后关闭电源.

5.3.2儿童游艺、教育培训等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场所的装修装饰材料、防护用具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b)游艺设备、教育培训用具等不应占用疏散通道、遮挡消防设施:c)开班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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