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 323-2025
种子丸粒化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2样机确定. 4.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4.3机型大小划分4.4生产量和销售量.4.5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5初次鉴定 5.1一致性检查,5.2安全性评价,5.3适用性评价,5.4可靠性评价. 5.5综合判定规则.6产品变更......附录A(规范性)产品规格表.附录B(规范性)用户调查表. 10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为首次制订.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甘肃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青岛润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凯若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 公司、甘肃奥凯农产品干燥装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王祺、杜蜓蜓、李兴凯、王一珺、丁玉、郑书雅、林小飞、韩雄一、王浩宇、朱月浩、宋兴龙、张连华、张守宇、刘鸿坤、王俊武.
种子丸粒化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种子丸粒化机推广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本大纲适用于千粒重10g以下的小粒(异形)种子丸粒化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62农业机械试验条件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种子丸粒化机
由旋转式混合筒、供粉设备、供液设备、除尘设备等组成,将敷料(丸粒化粉剂)粘裹在小粒(异形)种子外表面制成丸状颗粒的设备.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按附录A): b)样机照片(彩色,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c)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出厂编号、购机日期等.所提供的用户购机时间3个月以上并正常作业,数量不少于5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4.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试验鉴定,另1台备用.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大型机可在使用现场获得).样机由鉴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4.3机型大小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