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40.01C 85备案号:
江苏省地方 标准
DB32/T3613-20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防护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Protec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目次前言.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般规定 I5 明(盖)挖施工防护 25.1 地下水及降水.. 25.2 止水惟幕施工 35.3 基坑开挖与回填..5.4 围护(支护)结构施工 3矿山法施工防护. 5.5 结构工程施工. 46 6.1 隧道开挖. 5 56.2 隧道爆破. 56.3 隧道运输. 66.4 中毒与室息. 7盾构施工防护 77.1 盾构进场及组装 77.2 盾构始发作业. 87.3 盾构掘进. 盾构到达及解体运输, 8高架桥施工防护. 7.4 10 .98.1 模板作业. 108.2 高处作业. 118.3 桩基础作业.. 118.4 桥梁墩台作业. 128.5 混凝土梁浇筑与架设作业 128.6 桥面声屏障作业. 139 轨行区施工防护 1410临时用电防护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方、郭建、徐健、彭浩亮、李雷、任新伟、孙艳、张二强、杨树容、杨明、陶峰、任凯楠、袁伟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一般规定、明(盖)挖施工防护、矿山法(暗挖)施工防护、盾构施工防护、高架桥施工防护、轨行区施工防护、临时用电防护的技术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进面强化施工作业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使用及相关作业活动,以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3. 2
安全防护safety protection
施工现场为预防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面设置的各类防护设备或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3.3
盾构施工 shield construction
作业的施工. 用盾构机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为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等
3.4
明(盖)挖施工cut and cover construction
由地面挖开的基坑中修筑地下结构的施工.包括明挖、盖挖顺作和盖挖逆作等施工.
矿li施工 mine tunneling construction
矿山法是指用开挖地下坑道的作业方式修建隧道的施工方法.
高架桥施工 viaduct construction
高架桥一种桥梁,是指在城市桥梁中跨越道路的桥梁,由高支撑的塔或支柱支撑.
4一般规定
4.1施工前应开展危险源进行辨识工作,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4.2施工前应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结合现场调查结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超过一定危险性的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应进行论证、审查.
4.3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4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4.5施工现场基坑、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全防护和逃生设施. 4.6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
4.7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停复工前应全面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5明(盖)挖施工防护
5.1地下水及降水
5.1.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开挖范围和深度,可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应保证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底0.5m以上.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工程周边环境安全时,应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应采用基坑内降水.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地下水,应及时排走,采取降水、注浆堵水和基底引排等措施.
5.1.2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1.3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基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并应设法注浆堵截或引出坡外.
5.1.4采用集水坑降水时,集水坑和集水沟一般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大型基坑可在中间加设小支沟与边沟连通.
5.1.5采用井点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
2)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需用砂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5.1.6采用回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本保持不变.回灌水应采用清水,以免阻塞井点: 1)应在降水井管与建筑物、管线、路面之间设置回灌井点,补充该处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
2)回灌水量和压力大小,均必须通过计算,并通过对观测井的观测加以调整.回灌与降水井点之间距离不应少于6m:
3)回灌与降水的起动和停止应同步.回灌井点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透水层深度来决定,保证基坑的施工安全和回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