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规定,加强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践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自觉抵制会计造假行为.
(四)精通业务,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五)爱岗敬业,近5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六)勤于学习,按规定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任职经历和工作能力
政策水平高,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积极参与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且连续担任上述规模企业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或其他相当级别的职务3年以上,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5年以上,或上述职务累计5年以上.
(二)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中介机构,且连续担任上述规模机构单位负责人或合伙人(股东)3年以上,或财务会计相关服务项目的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1.所在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正式编制100人以上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聘任上述规模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累计满5年以上,且申报当年须聘任在高级会计师岗位.
2.所在单位为上述第1条所列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20年以上且聘任高级会计师累计满5年以上,申报当年须聘任在高级会计师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为单位作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工作业绩成果
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在会计相关领域主持完成重大改革或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引导行业或系统内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发展方向,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主要参与)单位财务管理决策,提出解决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重大疑难或关键问题的有效方案,在资金管理、成本管控、降本增效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主要参与)完成企业上市、改制、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业内公认的成绩.
(三)在会计中介机构主持(主要参与)重大项目审计、财
务管理咨询、绩效评价;或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或接受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检查、评价,取得业内公认的成绩并得到认可.本人近5年内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主持(主要参与)开展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预算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资金管控体系、资产管理体系或财务会计数字化建设及各类会计准则制度贯彻落实等过程中,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统理论,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内推广.
(五)作为受聘专家,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六)在市级以上政府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可和运用.
(七)因会计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八)主持(主要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相关专业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形成高质量报告,并被采纳运用.
(九)在会计相关工作中有其他重大创新性突破,在解决疑
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理论研究成果
精通并能准确运用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三年制),完成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
(二)科研能力强,作为第一完成人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原创性会计相关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每部20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五)完成下列内容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1篇;
2.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二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会计相关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国会计学会课题1项以上,或获省级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课题一等奖(含攻关